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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二零一八年二月
2018年1月25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作为对外投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旨在实现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管理。
此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已于2017年12月发布新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替代了原2014年5月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八年一月)】
本次发布的24号文所指定的具体举措包括:
建立“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管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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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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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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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4号文还明确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并规定了重点督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等。
【延伸阅读】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文),采取“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列明了鼓励、限制和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领域。【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此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曾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和《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外资【2017】2050号),分别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和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做出规范。【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一期,二零一七年八月)和(第五十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17年10月发布了《“走出去”税收指引》,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详细列举企业“走出去”涉及的税收事项。【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关于“走出去”企业可能遇到的主要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协助中国企业应对国际税务挑战方面所做的努力,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2018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 “5号公告”),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曾于2016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对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内试点企业赋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期,二零一六年十月)】
根据65号公告规定,区内试点企业被赋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适用以下试点税收政策:
本次发布的5号公告基本上延续了65号公告的试点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试点的区域范围并建立了试点退出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企业影响的深度解读,请查看毕马威相关刊物:
2018年1月15日,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以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等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此前,工商总局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明确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开展经营活动和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相关企业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七年一月)】
此外,11号文同时还明确了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施行联合监管等事项。
【延伸阅读】2017年4月21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又两两签署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以加快推进跨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七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等40个中央部门已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29个部门还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二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和(第二十七期,二零一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