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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7年12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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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2017年12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第五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进行了第五次修订,进一步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革。

2016年8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16年第45号公告(以下简称45号公告),正式取消了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随后,新版《海关法》删除了相应“批准文件”的描述,同时取消了保税加工料件或成品转内销的申请原因。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公告〔2017〕58号)

自2017年12月15日起,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同时取消减免税备案。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此外,申请人可在首次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时一并向海关提交涉及主体资格、项目资质、免税进口额度(数量)等信息相关材料,无需提前单独向海关办理政策项目备案。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7〕59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事宜的公告:

一、《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税则号列3920.9990的原产地标准已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制度过度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公告〔2017〕62号)

2017年12月14日,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了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自2018年2月2日起生效: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不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按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息起始日期为保证金交至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截止日期为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7〕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或《协定》)自2018年1月1日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0”,《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未实现电子联网”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进口报关单上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数量不得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且进口报关单上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三、《协定》项下格鲁吉亚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为格鲁吉亚海关;中国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公告〔2017〕65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17〕27号)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对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税则税目等进行了调整:

一、对于进口关税税率,《方案》调整了部分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协定税率,实施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则维持不变,其中:

  1. 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2. 关税税率: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3. 协定税率: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香港和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二、对于出口关税税率,《方案》规定对烙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三、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2018年税则税目经转版和调整后共计8549个。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17〕69号)

2017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们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69号),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在报关单第三十五项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新增了“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两个必填项目。此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申报要素中的“品牌”属于海关价格要素之一,主要是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海关估价之用,而本次填报的项目“品牌类型”则是另外一个项目,与申报要素的“品牌”无关,因此不要填错。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布201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公告〔2017〕89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布《201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6年12月30日公布的《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2017] 233号令)

2017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2017] 235号令)

2017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2017] 236号令)

2017年12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可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

一、可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及其他海关事务。其中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二、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三、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四、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有效期为3年。

 

中国与马尔代夫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017年12月7日,中国与马尔达夫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马自贸协定或《协定》”)。《协定》是我国商签的第16个自贸协定,也是马尔代夫对外签署的首个双边自贸协定。《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内容,在货物贸易方面,双方同意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税目数和进口额占比均接近96%,我国对马出口的绝大部分工业品及花卉、蔬菜等农产品将从中获益。马方绝大部分鱼水产品等优势出口产品也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将在各自世贸组织承诺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部门。在投资方面,双方承诺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以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鼓励双向投资并为其提供便利和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双方还在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协定》签署后,双方将履行相关国内程序,使中马自贸协定尽早生效实施,让协定优惠政策尽早惠及两国企业和人民。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厦门海关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的公告

2017年12月22日厦门海关发布了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的公告。试点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平行进口汽车须在规定的保税仓储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进口或办理复运出境手续,保税仓储期限为3个月,不得延期。并且,海关将以车辆识别代码为基础对平行进口汽车实行账册管理。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审核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资质认定结果向主管海关备案。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入区向海关申报时,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进境备案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平行进口汽车”,同时需提交书面承诺。企业应当自汽车进境放行之日起3个月内,凭汽车平行进口专用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区进口。平行进口汽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或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储企业之间进行保税流转的,应当经转入、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保税仓储期限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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