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期
第四期,二零一八年一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 其他: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8〕18号)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8年1月17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去年和过去五年税收工作情况,研究了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工作思路,并部署了2018年工作任务。根据会议要求,2018年全国税务系统的主要工作任务有:
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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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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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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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抓好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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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强化国际税收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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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依法治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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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作报告。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一期,二零一七年十月)】
2017年12月20日,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署名文章。其中关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部分提及,要围绕优化税制结构,加强总体设计和配套实施,推进所得类和货物劳务类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提升税收立法层次,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五十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以下简称“236号令”),首次确立了中国海关的预裁定制度,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36号令适用于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预裁定,并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申请预裁定的事务包括:
-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等)、估价方法;及
-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海关可以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
* 关于236号令更为详尽的分析及解读,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延伸阅读】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引进了预约裁定制度,提出纳税人可以就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裁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
除此以外,中国税务机关现行预约裁定制度仅局限于特别纳税调整相关的预约定价安排。2016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替代原《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章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相关内容,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期,二零一六年十月)、《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月)】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月7日,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发布《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4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
- 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延伸阅读】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法》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对现行排污费的缴纳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七年一月)】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等内容,并对环保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尤其具体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期,二零一八年一月)】
您还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关于《环保税法》的详细内容:
本周发布的其他财税相关文件还有: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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