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期
第三期,二零一八年一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其他:
-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
-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对境外投资者以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有关执行问题予以明确。
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门于2017年12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明确了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相关政策问题。【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八年一月)】
3号公告在88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事项:
被投资企业从事与鼓励类项目相关的经营活动的判定 |
|
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分别承担的责任 |
|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的相关问题 |
|
此外,3号公告同时还明确了在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过程中(包括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要求,以分得利润直接投资,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暂不征税申请,通过处置投资资产收回直接投资等环节),境外投资者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
* 关于88号文更为详尽的分析及解读,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
-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等4张表单,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等6张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 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4张表单。
- 对《企业基础信息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7张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 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等8张表单的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延伸阅读】《2017版年度纳税申报表》落实的新的税收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八年一月)】
- 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条款【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八期,二零一七年三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享税收优惠》(第十五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公布》(第十九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本周发布的其他财税相关文件还有:
-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
-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
© 2022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 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