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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7年11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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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 2017年11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2017年11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实施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3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8日发布《关于实施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4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8日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的公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取消了“取样目的”这一栏的填写;对货物包装描述及货物外观描述有了更详细的指向性;并且在报关单号的填制上,明确要求填写18位数字;在备注栏里要求写明封条编号;增加了商品项号和其他说明两栏的填写;在表格末尾处增加一句“兹申明,所取样品与申报货物一致,取样具有代表性”。该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8日发布《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决定自2017年11月9日起,便利措施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海关所有口岸。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货物的数据及资料,已由香港备案葡萄酒出口商通过《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备案,并经香港海关审核备案的,可以享受内地海关给予的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该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该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0号、2013年68号、2014年70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7﹞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和27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范围涵盖食品、保健品、药品、日化用品、衣着鞋帽、家用设备、文化娱乐、日杂百货等各类消费品,共涉及约187个8位税号,平均税率由17.3%降至7.7%。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93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1日发布《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4号)

质检总局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决定将此前京津冀地区和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国。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对6大类44种生物材料直接进行动植物检疫审批,免除9类生物材料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免除10类生物材料官方动植物检疫证书要求,调低动物源性培养基、商品化体外诊断试剂、细胞库细胞系动植物检疫风险级别,创新进境SPF鼠及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模式。该公告将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授权直属局审批的,缩短为3个工作日;同时将进境SPF小鼠或大鼠隔离期由30天调整为14天。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执行日期的公告(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第101号)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11月10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执行日期的公告》,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质检总局注册;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输华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产品配方注册,并在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上注明注册号。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进口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商务部2017年第68号、69号、76号、80号公告

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公布2018年工业品和农产品出口配额总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8号)和《发布201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9号),于2017年11月6日发布《201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6号),于2017年11月20日发布《公布<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0号),对相关产品的2018年进出口限制进行了规定。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大连海关关于明确包装类容器的报关单填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要求的公告(大连海关公告2017年第6号)

大连海关于2017年11月1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明确包装类容器的报关单填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要求的公告,规定了进出口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不再注明所用包装容器的品名和数量;包装类容器,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单独填制报关单等内容。

 

宁波海关关于调整选择查验业务的公告

宁波海关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调整选择查验业务的公告,规定宁波关区的选择查验工作(查验指令细化)由宁波海关二级风险防控中心(以下简称风控中心)统一管理。该公告规定宁波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选择查验操作由风控中心负责办理;全国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及非报关单(如ATA单证册、转关等)的选择查验操作,仍由原业务现场负责办理;复查复验报关单的选择查验操作由查验部门负责办理。该公告自2017年11月27日起实施。

 

青岛海关废止部分公告(青岛海关公告2017年第6号、第7号)

青岛海关于2017年11月21日和23日相继发布并实施青岛海关2017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第6号公告宣布废止2009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查阅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档案事宜的《青岛海关2009年第6号公告》;第7号公告宣布废止2009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报关单规范申报管理的《青岛海关公告2009年第18号》。

 

深圳海关修改和废止部分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5号、第6号、第7号)

深圳海关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深圳海关2017年第5号、第6号和第7号公告。第5号公告宣布修改深圳海关2009年第3号以及2014年第2号公告;第6号公告宣布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深圳海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切换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6年第8号)失效;第7号公告宣布废止2006年第11号公告、2007年第3号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2016年第5号公告和2016年第6号公告。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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