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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九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九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九期

第四十九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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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2017年12月13日,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将放宽对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此前,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曾于2017年11月在国新办举行的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的吹风会上表示,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五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下一步,银监会还将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主要政策方向是:

  • 放宽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促进国内金融体系多样化发展;
  • 扩大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放宽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零售存款要求,支持外资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业务,提高金融体系活力;
  • 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引导其发挥经营优势,提升竞争力。

银监会表示,相关开放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修订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建立及完善相应的审慎监管机制和配套措施,做好新老政策衔接。银监会将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在拓展开放政策空间、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不断完善监管,坚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2017年12月7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并表示,为更好地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适用的范围扩大至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等5个城市。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即继续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抓紧研究制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方案,帮助企业平稳过渡。

【延伸阅读】2016年3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要求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于该年4月7日及4月15日发布两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规定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四期,二零一六年四月)】

此后,经国务院批准,对清单中规定的上述监管要求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在2017年5月11日之前,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清单范围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仍需按照18号文的规定征税。随后,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期,二零一六年五月)】

* 关于跨境电商新政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进行阅读:

  • 《中国税务快讯:中国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最新税收政策,行业影响值得关注》(第十四期,二零一六年三月)
  • 《中国税务快讯: 中国再出新政,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及物品进口操作规范》(第十五期,二零一六年四月)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九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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