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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七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七期

第四十七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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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风车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北京特派办
  • OECD发布税务部门及跨国企业集团国别报告(BEPS第13项行动计划)附加指南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7】59号)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曾于2016年5月9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以下简称 “55号文”),于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展开水资源税试点。【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7月1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第十八期, 二零一六年六月)】

此次扩大试点比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有关政策,主要政策内容有:

纳税人
  •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税额标准
  • 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如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和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最高3或4倍,对特种行业(如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从高征税等。
税收优惠
  • 对农业生产、水资源循环利用、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给予税收优惠。
税收征管
  • 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 关于资源税立法及改革的更多内容,您可以点击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六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进行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以鼓励企业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的“走出去”,支持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41号公告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分包企业和联合体各方企业即使无法取得其作为纳税人的直接的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也可以其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 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在分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时,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
  • 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分割单复印件备案。
  • 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北京特派办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特派办”),承担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市、自治区)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特派办的设立,是税务总局开展的跨区域机构设立试点:

  • 将通过高效、精准查处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震慑偷骗税行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 将有力推进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既可避免“多头查”“重复查”情况的发生,又可优化征管资源配置;
  • 将加强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查处收“过头税”和“不作为”等违规事项。

OECD发布税务部门及跨国企业集团国别报告(BEPS第13项行动计划)附加指南

2017年11月30日,OECD发布了一份附加指南,以提高税务部门和跨国企业集团实施国别报告(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确定性。

附加指南解决了若干国别报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包括:如何申报财务报表中采纳公允价值核算的金额;如何应对表1中累计收益为负值的情况;如何处理兼并/收购/分立等事项;如何处理短期会计期间问题;以及跨国企业集团合并收入的定义。

自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公布以来,各税务管辖区都在全力创建国内及国际法律管理框架来实施国别报告的申报和信息交换,以达到该行动计划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而跨国企业集团国别报告的国际框架仍在不断演变。对于各税务部门及跨国企业集团而言,为符合国别报告的要求,初始时期充满挑战。为了不遗余力地遵守并履行相关义务,可能需要采取务实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全球的国别报告格局将变得更加稳定,税务部门和跨国企业集团的经验将更为丰富,因而这些挑战也将逐渐减少消失。

迄今为止OECD发布的与国别报告相关的一整套指南已于今日发布的文件中呈现。日后,指南仍将继续得到更新。

* 201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42号公告,明确中国关于国别报告的管理指南。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了解详细情况:

《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十三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公安部自2017年6月起开始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2017年1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7】59号),明确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延伸阅读】为进一步吸引人才,国家有关部门就外国人就业及出入境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简化了外国人来华就业申办Z字签证的流程。【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外国人来华就业签证申办流程简化》(第十二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七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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