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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46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46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有关事项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三十四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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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号公告的提出

2017年1月1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在中国正式启动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与《公约》的衔接工作,2017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46号公告,明确42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

“公约”的背景介绍及中国的签署

“公约”是由欧洲委员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联合制定,于1988年1月25日提供给其成员国签署的一项多边协议。“公约”旨在促进税务机关之间的国际合作,在尊重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同时,提高税务机关应对逃税和避税的能力,从而确保国家税法得到充分的实施。 从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流角度而言,“公约”是现有最全面的多边工具。它提供了国家之间在税务评估和征管方面所有可能的行政合作形式。合作形式具体包括自发性信息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境外税务检查、文书送达、追索协助和保全措施以及信息自动交换。该公约还可以促进各国税务机关进行联合调查。

 “公约”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使其信息交换条款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此外,允许任何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方。“公约”于2011年6月1日修订完成并供签署。截至2017年12月15日,共有116个国家签署了“公约”。中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该公约。

对46号公告的解读

在2016年度发布的42号公告中,将“公约”中的信息交换明确写入对国别报告的相关事项条款中。其中,42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而第八条则明确了税务机关在未能通过信息交换获得国别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集团国别报告。

对此,国际税务司对46号公告做了以下具体解读:

  • 对于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如果企业达到了42号公告的要求,即所属跨国集团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则需要准备并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保送国别报告。在此情况下, 根据46号公告的要求,中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对企业报送的2016年度国别报告实施信息交换。
  • 对于在华投资企业,且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准备了国别报告的情况,根据46号公告的要求,中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集团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但是,如果企业符合42号公告中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条件,仍然应当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并在中国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公约”背景下中国对于国别报告国际交换的现状

在“公约”的大背景下,截至2017年12月19日,全球已有68个国家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中国于2016年5月12日签署该协议。就目前中国国别报告交换的进程而言,对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中国尚未与其他国家正式启动《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不会交换相关信息。对于2017年度的国别报告,由于中国已经于2017年7月31日分别与英国、法国、德国三国启动了该协议,这就意味着中国将与上述三国就企业集团2017年度的国别报告进行交换。

毕马威观察

46号公告明确了中国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2016年度国别报告不做信息交换的规定。展望未来,随着国别报告立法国家数量逐年增加,各国立法要求逐步明确,建议跨国企业,一是特别关注各国国别报告立法的最新情况,确保国别报告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避免集团在跨国运营层面及转让定价政策方面的相关风险;二是特别关注中国和其他国家国别报告的申报要求以及信息交换的最新进程,确定最为适合的国别报告申报方式,有效规避未能及时申报、不完整申报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中国尚未正式启动《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或者不会进行信息交换的国家,企业仍然有义务按照相关国家法律进行国别报告的申报。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三十四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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