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五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五期
第四十五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将大幅放宽金融业外资准入门槛
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国新办举行的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的吹风会上,介绍了两国元首北京会晤的经济成果。
为落实十九大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相关部署,中方决定:
- 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期货公司要求中方控股。】
- 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7月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
- 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要求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 逐步适当降低汽车关税,在2018年6月前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放开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试点工作。
- 对干玉米酒糟在进口环节和国内环节实施相同的增值税政策,恢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中方要求美方切实放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义务、公平对待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推动中金公司独立在美申请相关金融业务牌照进程、慎用贸易救济措施。
【延伸阅读】2017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出席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时表示,将推进电子支付领域的对外开放,欢迎和鼓励外资参与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和竞争,实践中将遵循先放开前端交易和结算,后放开后台清算的总体开放顺序有序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年11月17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6日。
《指导意见》作为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行业的监管政策,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旨在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 《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 针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问题,《指导意见》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 《指导意见》还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者自担,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三单”管理要求),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与《指导意见》对资管业务及产品的定义不同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对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和资管产品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即:
-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56号明确了自2018年1月1日起,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于适用《指导意见》的资管业务及产品,如若超过56号文定义的范围是否仍能适用该简易计税方法,尚待明确。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配套政策内容及其影响的分析,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相关内容:
WCO就转让定价及海关估价发布第二个案例研究
2017年10月30日, 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CO”) 发布了一份重要的案例研究(案例研究14.2),针对在海关估价中将转让定价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的情形。这是继2016年的案例研究14.1后WCO在该问题上发布的第二个案例,该案例是中国海关估价案例首次被WCO采纳,是中国海关为国际海关估价规则贡献的第一份“中国方案”。
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 on Customs Valuation)一直以来致力于协调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的关系。此前已出台过相应原则,即为转让定价目的而准备的文档资料可能存在对海关有用的信息,但针对销售的转让定价是否能被采纳作为依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新的案例研究中提供了一个海关根据再销售法使用转移定价相关信息的案例。在此信息的基础上,海关得出该案例的结论,即该商品进口价款不符合行业一般商业惯例,而是由买卖双方操控的价款。因此,海关进口评估价应按照一定顺序采纳其他替代方法。
* 关于该案例的具体影响分析,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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