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四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四期
第四十四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2017年8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提出若干促进外资增长的具体措施。其中一项财税政策是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4】59号)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第二十七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11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文,以下简称“79号文”),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关认定条件及认定范围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规定相同。
同时,79号文明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将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还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79号文还要求各本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7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将原《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中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中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12月4日。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2016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股票互联互通跨境交易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沪港通和深港通分别于2014年11月和2016年12月正式实施。关于沪港通、深港通涉及的税务处理,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进行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2016年7月,中国和罗马尼亚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对两国1991年签署的《协定》进行全面修订。罗马尼亚位于“一带一路”终端,而中罗《协定》是目前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最优惠的一个。【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五期 ,二零一六年九月)】
中罗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2017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38号公告,明确《协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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