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二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二期
第四十二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37号公告废止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及其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相关文件。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减轻扣缴义务人的合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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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部分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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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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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税款申报缴纳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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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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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7号文的深度解读和对企业的潜在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毕马威出版物了解更多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中英文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6)
2017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6)》。这是中国第8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APA)年度报告。该报告介绍了中国APA最新制度、执行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至2016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
-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已累计签署84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55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16年签署了8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6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大部分在2年内完成。签署的6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中,与欧洲国家签署3例,亚洲国家签署3例。制造业的预约定价安排仍是已签署安排的主体,但安排所涉的行业种类进一步增加。
- 为落实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将被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
- 税务机关将在决定是否优先受理企业申请时主要考虑4个因素: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所提交申请的质量、案件是否具有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案件所涉对方国家(地区)的谈签意愿及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如果所提交申请有创新方法,有高质量的无形资产、成本节约或市场溢价的量化分析,则会得到优先处理。
【延伸阅读】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7 年 3 月,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这两个文件分别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文)中的部分章节,并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所涉的相互协商程序。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毕马威出版物了解更多信息:
OECD发布跨境销售增值税征收实施指南
2017年10月24日,OECD发布新的实施指南,以促进跨境销售消费税收的有效征收。该指南与国际认可的跨境增值税征收标准一致,并且对迅猛发展的数字化经济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以及其对B2C模式下市场所在地增值税征收的影响,是OECD/G20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项目所面临的主要税务挑战。
新的《当供应商位于税收管辖区外时,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的有效征收机制》(以下简称“《实施指南》”)重点关注2015年OECD/G20发布的BEPS最终成果报告中BEPS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所建议的方法的实施。《国际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指南》已经采纳了这些建议的方法,并在许多国家成功实施。
新的《实施指南》将通过促进跨辖区征收机制的连贯一致,来提高合规水平,同时控制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合规成本。
这份关于税收征管机制的新实施指引由以下部分构成:
- 关于境外供应商提供服务和无形资产所涉及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征收的基本政策问题和征收机制设计问题的说明;
- 关于税务机关在设计和实施基于登记的税收征管机制时,所应考虑的主要政策及征收机制设计问题的概述。这些考量对于有简易征收方法的机制和没有简易征收方法的基于登记的机制都同样重要;
- 关于简易登记及征收机制的更多机制设计及实操的详细指引(如《国际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指南》及BEPS第1项行动计划报告所建议的)。
【延伸阅读】2016年3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实施新的税收政策;并于同年4月连续发布两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对网购商品提出了通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此后,经国务院批准,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要求给予了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底执行。【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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