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改取得关键突破,众议院税改法案通过
美国税改取得关键突破,众议院税改法案通过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三十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2017年11月16日,美国众议院以227票赞成,205票反对通过了其《减税与就业法案》。该法案的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是1986年以来美国税收制度最为重大的一次变化,将彻底重塑美国现行税收制度。当然,该法案的通过并不意味着税改进程的结束。接下来,美国参议院还将通过参议院版税改法案。此后,参众两院的法案将不断协调以形成并通过一个相同版本的法案,最终递交总统签署,将法案上升为法律。虽然这条税改立法道路充满挑战,但特朗普政府仍希望在2017年圣诞节前完成这一过程。
对中国来说,美国税改与中国最相关之处在于美国公司税中跨境条款的变化,这些变化将深刻影响赴美投资的中国投资者,以及中国跨国企业相比美国跨国企业的竞争力。美国公司税改革作为全球正在广泛讨论的未来国际税收规则的一部分,也将间接影响中国的税收政策选择。本文接下来主要讨论本次税改法案中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要点。
众议院税改法案要点
美国众议院税改法案可以分为个人税改革、商业税改革和国际税改革三部分,我们主要关注那些对中国有潜在影响的内容。
个人税及商业税改革要点
- 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20%,低于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自2018年1月起生效。
- 引入新的复杂的“穿透”企业(即:个体经营者、S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税收规则。根据该规则,“穿透”企业“合格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将从现行最高达39.6%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至极具竞争力的25%。
- 对2017-2022这五年内发生的资产投资成本100%费用化,但不包括房地产。
- 利息费用的限额为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EBITDA)的30%。此规则源自OECD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第4项行动计划。目前的收益剥离规则被废除,但房地产和小型企业可免于适用。
- 每年的净经营亏损结转限额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90%,并可向后无限期结转,基本废除向前结转。
- 对附带权益的优惠待遇引入一个三年持有期的要求。
- 修改个人所得税税率及档次,废除了许多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特殊扣除/抵免项目,个人替代最低税和遗产税也被废除。
国际税收规则改革要点
美国跨国公司海外业务以及外国公司在美活动的征税规则都发生了变化。
- 美国公司取得的来自其境外子公司的股息可享受100%的所得税豁免(有10%的持股比例要求)。境外子公司的历史累积境外收益将被视同汇回一次性进行征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适用14%的税率,非流动资产适用7%的税率。
- 扩大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至美国跨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囤积的利润(所谓的“境外高额回报”)按当年税率10%进行征税,子公司利润缴纳的外国税收的80%可抵免该美国税款。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外国有效税率达到12.5%,就无需再缴纳美国税。
- 税改法案提出了一项非常新颖的规定:美国国内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需要缴纳20%的特别消费税。该规定适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年度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超过1亿美元的集团,且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需为可计入货物销售成本或者资产折旧或摊销基础的款项,按成本(无加成)支付的集团内部服务费、利息以及需全额缴纳30%预提税的款项不适用特别消费税。然而,外国公司可以选择在美国认定常设机构来避免缴纳特别消费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额将根据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关产品线的利润率来确定。境外已缴纳税款的80%可适用境外税收抵免。
- 借鉴BEPS第4项行动计划,引入了全球范围债务上限利息限制规则。当美国公司占跨国集团全球净利息支出的份额超过美国公司在集团EBITDA中所占份额的110%时,超过部分的净利息支出的扣除将会被限制。
毕马威观察
议院税改法案包含许多突破以往美国税收实践的创新之处。股息参股豁免规则的引入使美国转向属地税制,而对“境外高额回报”征税又使美国转向“实质上”的全球税制。对外支付规则引入了“以目的地为基础”的征税权,这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影响OECD的数字经济税收工作。利息规则将和上述规则一起,对中国企业在美业务产生影响,并引发税收协定的兼容性问题。中国税收政策制定者也将密切关注美国税改动向,并可能考虑调整相关政策以保持中国企业的竞争力。而参议院税改法案在很多方面又与众议院通过的税改法案有所不同,如税基侵蚀规则和特殊的知识产权所得规则等,因此密切关注参众两院税改法案如何协调更显得尤为必要。
点击这里阅读毕马威美国关于众议院税改法案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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