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7年9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7年9月
2017年9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实施中国-瑞士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关于实施中国-瑞士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在2017年1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瑞士联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根据《协定》规定,中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决定(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二)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上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2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11日发布《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Ⅱ),将无色固体,有强烈气味;并由松节油经分馏得到蒎烯再经异构化反应得到,其中莰烯约含83%,三环烯约含14%的商品归类为3824.9999(莰烯)。同时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上述归类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3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15日发布且施行《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决定废止关于在全国海关出口货物领域和部分海关进口货物领域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的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19日发布《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决定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办理。该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20日发布《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决定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根据公告,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应当依法以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保函受益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该公告自2017年9月21号起施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33号公告同时废止。
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的公告(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0号)
质检总局、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18日发布《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的公告》, 决定将3303000010、3303000020(香水及花露水)增设进/出境监管条件“A/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该公告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在2017年8月21日商务部第10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9月14日发布且施行。该公告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决定废止《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75号决议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75号决议的公告》,宣布(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纺织品;(二)禁止对朝鲜出口凝析油(海关编码:2709000000,不含原油)和液化天然气(海关编码:2711110000;(三)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资函2017年第367号)
就进一步做好备案适用范围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商务部办公厅于2017年9月5日发布通知。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天津海关关于对天津口岸海运进出境调运空集装箱实施新舱单系统管理的公告(津关公告2017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海运进出境调运空集装箱的通关流程,提高港口物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港的实际情况,天津海关于2017年9月20日发布津关公告2017年第4号,决定自2017年9月22日零时起对天津口岸海运进出境调运空集装箱实施新舱单系统管理。
天津海关关于简化加工贸易业务手续的公告(津关公告2017年第5号)
鉴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已实现电子数据联网,天津海关于2017年9月21日发布津关公告2017年第5号,决定简化加工贸易业务手续,自2017年10月1日起,企业在天津海关所辖加贸保税业务现场(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时,不再提交纸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重庆海关关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工作的公告
重庆海关于2017年9月8日发布《重庆海关关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工作的公告》,通知为规范重庆海关稽查保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稽查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海关工作效能,有效防范执法风险、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重庆海关拟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开展稽查工作。
厦门海关关于取消关区内区域通关业务的公告(厦门海关2017年第4号)
厦门海关于2017年9月7日发布并施行《厦门海关关于取消关区内区域通关业务的公告》,决定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38号公告及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整体工作安排,取消厦门海关关区内区域通关业务模式。厦门海关公告2006年第8号、2007年第4号、2007年第10号、2008年第13号、2013年第1号、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厦门海关关于废止《厦门海关关于推广应用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厦门海关2017年第5号)
厦门海关于2017年9月14日发布并施行《厦门海关关于废止《厦门海关关于推广应用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决定由于海关总署第219号令已经实施,对外发加工做出了新的规定,废止内容不符合新的署令的厦门海关2009年第1号公告(《厦门海关关于推广应用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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