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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一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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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一角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十九大报告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战略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 OECD发布两部手册 促进国别报告有效实施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十九大报告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战略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为此,十九大报告提出: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
  • 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
  • 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 加强水利、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电网、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 坚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
  • 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 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 加大力度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发挥优势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 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
  •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 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 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 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加大西部开放力度。
  • 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 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形成面向全球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就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其中,为促进创新要素全球配置和跨境流动,相关措施主要包括:

  • 支持外国投资者在沪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对满足条件的研发中心,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和一定比例的三年租房资助);
  • 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有效对接跨国公司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的创新资源(所在区给予一定比例的三年场地资助);
  • 提升研发样品跨境流动的便利性,通过优先报检、提升信用分类管理等级等方式,简化研发样本样品、试剂的进口手续;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参与重大项目研发,支持外资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研发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等);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成果在本地转移转化,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市进行产业化(在土地、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此外,79号文还从优化知识产权环境、集聚高端人才、更好服务外资研发活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截止2017年8月底,外商累计在上海设立了416家研发中心,其中全球研发中心达40家,亚太研发中心17家。

【延伸阅读】2016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用3年时间在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随后即印发了《关于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国发【2016】23号文),提出积极发挥外资研发机构溢出效应的改革措施,以全面提高上海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水平。【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五期,二零一六年四月)】

2017 年 1 月 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又颁布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用以延续、优化并整合上海市 2011 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沪府发【2011】98 号),以期通过总部经济促进上海地方经济发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上海出台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新规》(第九期,二零一七年三月)】

OECD发布两部手册 促进国别报告有效实施

2017年9月29日,OECD同时发布了两部国别报告手册,包括有效执行手册(以下简称“实施手册”)和税务风险有效评估手册(下简称“风险评估手册”)。全球税务机关将于2018年首次收到在本国开展业务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运营信息,包括按税收管辖权划分的集团收入、利润、税收等数据。税务机关从未收集过这些信息,本次也是税务机关以前所未有的方式了解整个跨国企业集团业务结构的绝好机会。截至第一次国别报告交换还剩约9个月,而各个税收管辖区之间已经建立了超过1000多个信息交换关系。这两本手册将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在其国内法中更好地实施国别报告。

实施手册含5个章节及1份附件,其是各国在引入国别报告后对需牢记的关键要素的实用指引。手册内容囊括有关申报的技术问题,国别报告的交换和使用,以及税务机关在实操中需要处理的事项。 它将有助于各国更好的将国别报告实施纳入国内法实施。该手册主要涵盖了以下要点:

  • 手册第2章介绍各国在将国别报告引入国内法律框架时,为进行申报及使用所应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跨国企业集团的定义、报告实体的定义、报告会计年度的定义、国别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及申报截止日等;
  • 手册第3章内容涵盖各国税务机关交换国别报告框架的实施及运行时可能发生的问题。包括交换国别报告的承诺、交换时间以及交换方式等;
  • 手册第4章阐述了国别报告的操作相关事宜,包括某国如何确定其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的企业的机制、对国别报告的处理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有效制裁的重要性等;
  • 手册第5章涵盖了一些国别报告落地的实操问题,包括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指导的重要性,与利益相关方接触并为接触国别报告的员工提供培训。

风险评估手册含7个章节及3份附件。该手册主要探究在实施国别报告后,各国税务机关如何使用其从跨国集团或其他国税务机关所获得的信息。其内容包括对不同国家采纳适用其自己的不同评估方法用以评估税务风险的考究、对使用国别报告中可能识别出税务风险的指标类型所进行的探讨,以及提出税务机关可能面临并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手册通过将各国纳入同一税务机关风险评估过程,来支持各国有效利用国别报告信息。具体包括:

  • 手册第2章阐述了税务风险评估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有效风险评估系统的核心特征,以及不同国家使用的风险评估方法的实例等;
  • 手册第3章概述国别报告中所含信息,以及国别报告相对其他来源的数据而言的潜在优势;
  • 手册第4章主要考虑如何使国别报告并入各国税务机关风险评估框架的方式,并阐述如何通过使用国别报告识别部分潜在的税务风险指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4章及附件2还对从国别报告收集的信息中可能甄别出的税务风险指标做了总结:
  1. 集团在特定税收管辖区内的运营情况
  2. 集团在某税收管辖区内的活动仅限于从事风险较小的活动
  3. 集团内某企业在某特定税收管辖区内有高价值或大量关联收入
  4. 集团内某企业的运营结果与潜在可比公司不一致
  5. 集团内某企业运营结果与所在管辖权的市场发展趋势相违背
  6. 集团内某企业在某特定税收管辖区拥有高利润但没有实质性活动
  7. 集团内某企业在某特定税收管辖区拥有高利润却只有较低税负
  8. 集团内某企业在某特定税收管辖区开展丰富的业务活动却拥有低利润(或损失)
  9. 集团内某企业在某特定税收管辖区开展的活动有BEPS的风险
  10. 集团内某企业在税负或税率较低的税收管辖区内开展流动性经营活动
  11. 集团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资产所在位置变化
  12. 集团内部知识产权与相关业务活动相不匹配
  13. 集团将销售实体设立在其非主要市场的税收管辖区
  14. 集团将采购实体设立在其非主要制造地点的税收管辖区实际支付的所得税持续低于应缴所得税
  15. 集团有企业拥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16. 集团有企业没有税收居民身份
  17. 集团在国别报告“表一”中申报了无国籍收入
  18. 集团提供的国别报告中信息与由其
  19. 集团成员曾经提供信息不符
  • 手册第5章阐述税务机关为进行风险评估而使用国别报告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部分解决方案;
  • 手册第6章概述除国别报告外其他可由税务机关使用的信息来源;
  • 手册第7章概括如何运用国别报告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以及应采取的下一步行动。

【延伸阅读】2016年7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为中国国别报告管理提供指引。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毕马威出版物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二十三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一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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