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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九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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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士在点击平板电脑屏幕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 国家税务总局连发多文,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7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明确给予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中评估增值的资产递延纳税待遇,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前,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7月18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69号),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

为此,34号文明确了以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 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享受递延纳税待遇。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 递延纳税待遇适用的改制情形。仅指由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一个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的形式,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都是100%国家所有,满足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则不适用34号文给予的递延纳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7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将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升至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高度。

106号文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八月))的基础上,对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进一步提出如下要求:

  • 就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研发项目鉴定问题,包括事中异议项目鉴定以及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要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专门协调机制,制定异议研发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办理流程。
  • 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毕马威出版物了解更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内容:

  • 《中国税务快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75%研发加计扣除》( 第十四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
  • 《中国税务快讯: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 第六期,二零一七年二月)
  • 《中国税务快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更新》(第三期,二零一六年一月 )
  • 《中国税务快讯: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法规的更新》(第三十一期,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特别是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和新动能成长、扩大就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包容性。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减税措施包括:

  • 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根据《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四期,二零一七年六月)】)

  • 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2017 年12 月31 日前,对月销售额2 万元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会议还提出其他如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连发多文,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2017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出了切实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和前置性审核事项、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等措施。【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根据101号文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在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跨省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包括:

  • 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 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 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根据101号文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还进一步发布了以下相关配套文件:

  •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 《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 《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九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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