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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7年8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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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2017年8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新增对朝鲜禁运部分产品清单的联合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以及海关总署于2017年8月15日发布联合公告,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

 

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7年第39号)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未经分拣的废纸、废纺织原料、钒渣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该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令第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于2017年8月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该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该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2017年原产地行政裁定(Ⅰ)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5号)

海关受理了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安佳脱脂奶粉”的原产地行政裁定申请,现公布裁定结果,认定该产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该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6号)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是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之一。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上述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进行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已发布的修订内容,同步调整了我国2017年版《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告附件1和附件2)。以上修订内容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

该公告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对申请经营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进行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该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

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整体工作安排,海关总署于8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海关不再受理相关业务。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运、空运、铁路、公路且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的进出口转关货物,在应用安全智能锁、卡口前端设备、卫星定位装置等物联网设备以及卡口控制与联网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可实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 。

 

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2017年第42号)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质检总局于8月1日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总局版跨电系统”)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接入相事宜公告。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其代理人、第三方平台可登录总局版跨电系统企业端子系统进行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公开总局版跨电系统经营主体(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

总局版跨电系统可接收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业务单证信息,主要有备案信息、商品清单、三单等。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广州分中心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业务数据交换接口工作的通知

该工作的服务对象范围为广州海关登记注册的依法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且有使用业务数据交换接口进行业务数据导入需求的企业。相关的服务内容为面向企业提供接口联通测试、系统接入申请受理及热线服务,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详见通知附件《广州关区预录入系统业务数据交换接口开通办理流程(试行)》。

 

黄埔海关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1号)

公告决定对10份黄埔海关公告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其中包括《关于加强保税仓库进出仓货物管理的公告》《关于推广运行保税仓电子帐册的公告》《关于凤岗办、长安办辖区内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报批验收的公告》《关于取消关区内各海运现场进出口“重箱箱体”单独申报手续的公告》《关于加强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实际监管的公告》《关于价格磋商程序的公告》《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的审批的公告》《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AA类进出口收发货人适用海关信用担保验放的公告》。有关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17年8月15日)起停止执行。

 

青岛海关关于发布《“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的通知

青岛海关于8月31日发布通知,对于《"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和《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资质备案申请系统培训材料》,相关企业可登陆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进行相应操作。

 

天津海关关于试行进口汽车集中验估工作的通知

为适应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口汽车通关需要,自8月10日开始,天津关区试行进口税目8703、8704下汽车的集中验估工作。在天津关区申报进口,并经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确定进行“事中验估”的报关单,由天津海关审单部门进行集中处置。8月10日之前(不含当日)已进入天津海关各业务现场验估岗的进口汽车报关单,仍由现场海关负责处置。

 

天津海关关于简化加工贸易核销手续的公告(2017年第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文件规定,天津海关决定简化加工贸易核销手续,自2017年9月11日起,企业在天津海关所辖加贸保税业务现场(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时,不再提交纸质报关单证,凭报关单电子数据核销。

 

宁波海关关于实行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集中验估作业模式的公告

为更好的承接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自2017年8月21日起,宁波海关实行集中验估作业模式,办公地点设在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对于8月21日前进入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现场验估的报关单,由原申报地现场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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