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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八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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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海中航行的邮轮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
  •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底 
  • 第一批49个税收管辖区进行统一报告标准信息交换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2017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主要内容有:切实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和前置性审核事项,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为纳税人减负。主要措施内容包括:

  • 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
  • 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 制定简易注销办法,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等。
  • 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 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除此之外,101号文还规定了推动创新监管方式(如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推进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建立信用动态监管方式等)、优化纳税服务(如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等)、改进税收执法(如规范税务行政处罚、严格核定征收管理,以及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快对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等其他方面的多项举措。

* 2016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提出各地各部门2016年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期 ,二零一六年五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2017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确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区域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改革举措主要包括(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全国范围适用):

科技金融创新

  • 以从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为关联产业链大企业、供应商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 通过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搭建债权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增值服务三大信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
  •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依法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建立“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为中小企业专利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服务。

创新创业政策环境

  • 在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 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统筹整合双方办税资源,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目标。

外籍人才引进

  • 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直接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 在原有永久居留政策基础上,新增与工资和税收挂钩的市场化渠道,外籍人员达到工资、缴税、工作年限等方面规定标准后,即可申请永久居留。(仅8个改革试验区域)

*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6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发布了首批28个双创示范基地名单,实施创新改革举措。 2017年6月15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决定在部分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共92个,逐步建立完善创业制度体系。【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九期 ,二零一六年五月)和(第二十五期 ,二零一七年六月)】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2017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

2015年7月,海关总署曾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制度,即海关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45号公告进一步规定,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33号公告同时废止。

汇总征税是一种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在企业依法提供担保和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实施“汇总缴税、先放后税”,改变了传统“逐票审核、先税后放”的征管模式。海关由实时逐票审单转化为后置审核和税款结算,接单、放行一体化,缩短货物通关时间,并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企业向属地直属海关提供税收总担保后即可实现在全国所有海关业务现场汇总缴税。同时,企业缴纳税款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实现了担保的循环利用。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底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并加快完善相关制度。同时针对已批准设立两年多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提出,

  • 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等成熟做法。
  • 再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城市建设新的综合试验区。
  • 围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着力打造互联互通、智能化的新型外贸基础设施,鼓励建设覆盖重要国别、重点市场的海外仓,加强物流网络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 按照包容审慎有效的要求加大监管创新,促进各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延伸阅读】2016年3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要求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于4月7日及4月15日发布两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规定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四期,二零一六年四月)】

此后,财政部关税司官方网站发表新闻表明,经国务院批准,对清单中规定的上述监管要求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在2017年5月11日之前,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清单范围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仍需按照18号文的规定征税。随后,商务部官方网站再次发布新闻,表示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期,二零一六年五月)】

* 关于跨境电商新政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进行阅读:

  • 《中国税务快讯:中国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最新税收政策,行业影响值得关注》(第十四期,二零一六年三月)
  • 《中国税务快讯; 中国再出新政,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及物品进口操作规范》(第十五期,二零一六年四月)

第一批49个税收管辖区进行统一报告标准信息交换

根据经合组织官方网站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新闻,目前已有102个管辖区公开承诺实施“统一报告标准”(CRS)。其中,49个管辖区在2017年9月开始实行涉税信息的交换,剩下的53个国家将于2018年9月开始交换信息。

2017年的首次信息交换仅开始几个星期,所有49个管辖区已按照统一报告标准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CRS MCAA)的要求启动了涉税信息交换,其所形成的双边交换关系网络已覆盖了交换关系总数的99%以上。与此同时,在承诺于2018年首次交换的53个管辖区中,已有20个管辖区为进行CRS MCAA下的信息交换完成了国际法律方面的准备。下一轮工作将在2017年11月进行,届时计划参加2018年交换的管辖区将可以指定其进行自动信息交换的对方管辖区。

双边交换关系的启动将是CRS能够在49个首次交换的管辖区中成功实施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见证了这些管辖区为打击税收侵蚀所做出的政治努力。

*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为此,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正式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进行阅读:

  • 《中国税务快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国版AEOI 标准 / CRS)》
  • 《中国税务快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第三十二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 您还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了解经合组织统一报告标准(CRS)的相关内容:

  • 《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九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八期,PDF版本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八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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