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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四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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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的白色帆船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荷兰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93号)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7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30号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对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营改增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进行统一和明确,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除以下特别注明的以外)。主要包括:

  •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了免税备案手续,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 第十八期,二零一六年五月)】
  •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相关费用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 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时,增值税发票的代开问题。
  •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发票开具问题。【关于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计算缴纳的相关内容,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八期 ,二零一七年七月)】

同时,8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进一步提出营改增改革的下一步改革方向,主要包括:

  • 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
  • 继续完善制造业、金融业、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政策,健全抵扣链条;
  • 妥善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等政策安排,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 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合理设置税率水平;及
  • 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进程,把营改增试点成果用法律规范确定下来。

* 关于营改增新政其他有关配套政策内容及其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相关内容:

  • 《中国税务快讯:资管产品增值税细则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期,二零一七年七月)
  • 《中国税务快讯:重点行业营改增难点问题获明确》(第三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 《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53号公告明确预付卡增值税税务处理》(第三十七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 《中国税务快讯: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免税范围扩大》(第二十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 《中国税务快讯:税法新规明确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第十七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取代了原银监会等七部门于2010年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第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成为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新规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原《办法》相比,新《条例》的主要变化有:

设立、变更和终止

  • 提高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将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由各地自行确定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提高到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 新增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新增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除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还应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的要求。

经营规则

  •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其担保责任余额可由一般规定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提高至15倍。
  • 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并须依法报告和披露。
  • 再次强调了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主要责任,规定了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

新《条例》同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明确此前已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荷兰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2017年8月10日,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荷兰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中荷两国于2016年9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谅解备忘录》于2017年9月1日正式生效。

《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 互免险种范围: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荷兰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遗属保险。
  • 适用免除的人员:派遣工作人员、海员、航空器雇员、公务人员、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随行家属等。
  • 派遣工作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就派遣工作人员而言,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如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延长免除期限不超过1年。

《通知》还同时明确了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办理程序。

* 截至目前,中国政府已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签署了双边社保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签署的双边社保协定已生效执行。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四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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