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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三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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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7年7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五大重要举措部署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期,二零一七年八月)】其中对外国投资者有重要影响的财税措施包括:

  • 取消或放开制造业和服务业一些领域外商投资股比限制。【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外商投资再迎重大利好”系列之一——制造业、服务业部分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将进一步放宽》(第二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外商投资再迎重大利好”系列之二——外国投资者股息再投资可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第二十六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 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外商投资再迎重大利好”系列之三——服务外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全国推广》(第二十七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 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措施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毕马威还将推出《中国税务快讯:“外商投资再迎重大利好”系列之四——鼓励地方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敬请期待】
  • 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毕马威还将推出《中国税务快讯:“外商投资再迎重大利好”系列之五——<外国投资法>或将加快出台》,敬请期待】

为此,8月16日,国务院再次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从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促进外资增长的具体措施。39号文在7月28日常务会议提出的上述措施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

  • 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
  • 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
  • 2018年,制定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2017年下半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制定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外国人来华就业签证申办流程简化》(第十二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 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 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7】74号文,同意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采取“鼓励发展+负面清单”分别列明了鼓励、限制和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具体包括: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 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 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 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 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 着力扩大农业对外投资,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 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

* 此三类境外投资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等。

该《指导意见》的发布,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国家自去年年底以来对对外投资监管的加强予以了明确。【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七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同时,财政部也刚刚发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要财务问题作出了规范。【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一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7年7月21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以下简称“211号文”),进一步明确研发加计扣除异议项目的处理。

此前,三部门2015年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曾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211号文在119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包括在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由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 值得注意的是,211号文明确税务部门对一级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但未明确如企业对鉴证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我们会对此持续予以关注。

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毕马威出版物了解更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内容:

  • 《中国税务快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75%研发加计扣除》(第十四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 《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第六期,二零一七年二月)
  • 《中国税务快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更新》(第三期,二零一六年一月)
  • 《中国税务快讯: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法规的更新》(第三十一期,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三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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