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一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一期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24号)
- 商务部再发两文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
- 《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 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
- OECD发布分支机构错配规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布财资【2017】24号文,印发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要财务问题作出规范。
《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境外投资,包括国有企业在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主要指物业管理、工程承包、基金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常见的如境内企业设在境外便于联络的代表处、办事处等)及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不执行本办法。
《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包括:
财务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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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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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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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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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再发两文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
2017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备案办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备案办法》明确,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今年5月,商务部曾就新《备案办法》的修订起草并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二期,二零一七年六月)】此次正式发布的新《备案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基本一致,未做重大调整。
为做好新《备案办法》的衔接工作,商务部同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发布了相关设立及变更申报表样。
* 2016年9月,全国人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仍规定,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在新《备案办法》公布施行前,仍实行审批管理。【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九期,二零一六年十月)】
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保税法》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现行排污费的缴纳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七年一月)】
为保证《环保税法》的顺利实施,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将与环境保护部共同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并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如何配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六期,二零一七年七月)】
为此,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正式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重点明确了税务和环保部门合作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发布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规范,制定落实减免税政策的操作性文件,以及开发建设税收核心征管系统和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等。
OECD发布分支机构错配规则
2017年7月27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正式发布一份题为《消除分支机构错配安排的影响》的报告。去年8月,OECD曾就此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三期,二零一六年八月)】
OECD/G20于2015年10月发布的BEPS最终成果报告关于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的报告中,提出关于国内规则应如何杜绝混合实体的使用方面的建议,这些混合实体的使用可导致一项费用的多次扣除或导致一项支付在一方扣除而在另一方未计税。尽管2015报告解决了由于混合实体的税务处理或认定不同而导致的错配,但其未考虑由于分支机构架构的使用而导致的类似问题。
分支机构错配的产生,是由于两个辖区对于分支机构的判定或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所得与支出的归属的看法不同而导致的。这些不同看法可导致2015报告所述的类似的错配问题,因而也会产生同样的竞争、透明、效率和公平方面的问题。本次发布的报告,旨在为国内规则的修订提出建议,以使分支机构错配问题的处理与2015报告成果一致。
该报告确定了分支机构错配安排的五种基本类型,包括:
- 忽视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辖区,分支机构不构成常设机构或其他应税实体;
- 转移分支机构付款——分支机构所在辖区认可分支机构的存在,但任何支付给分支机构的款项被认为应归属于其总机构;而总机构所在居民辖区对支付给分支机构的款项不予征税;
- 核定分支机构付款——分支机构被认为进行了名义付款,从而在居民和分支机构所在辖区规则下,导致了税收结果的错配;
- 双重扣除分支机构付款——在居民和分支机构所在辖区法律下,同一项支出均可税前扣除;和
- 输入型分支机构错配——收款方的收入可与某项可抵扣的支出相抵消,而同时该项支出是分支机构错配安排下的一项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并非OECD成员国,而BEPS第2项行动计划也并非BEPS“最低标准”,中国税务机关在制定国内规则时,无需强制遵循OECD关于混合错配和分支机构错配的建议,但可以参考这些建议。据了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积极制定混合错配和分支机构错配相关法规,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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