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十期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引进外资力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7月28日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营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环境。会议提出五大重要举措:
- 在全国推行已在自贸试验区试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对外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完善外资法律体系。【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五期,二零一七年六月)(第四期,二零一七年一月)】
-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七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 研究出台措施,取消或放开制造业和服务业一些领域外商投资股比限制。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措施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允许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强化外资知识产权保护。【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外商投资再迎重大利好”系列之一——制造业、服务业部分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将进一步放宽》(第二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八月)《中国税务快讯:上海出台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新规》(第九期,二零一七年三月)】
- 扩大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对符合规划的利用外资项目要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科技、环保等领域建设加大财政支持,更好承接外资转移。【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八期,二零一七年三月)】
- 在全国采取“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年内出台措施,扩大外国人才签证发放范围,延长有效期。【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外国人来华就业签证申办流程简化》(第十二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此外,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本次会议还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现代农业、企业技改等重点项目”“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鼓励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等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17】69号文,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目前,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方案》明确,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方案》还提出相关政策支持:
划拨土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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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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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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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资格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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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方案》还明确了注册资本的确定要求:
-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
- 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201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同时填报国别报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十三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同时,为帮助各国税务机关和跨国公司更好地落实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关于国别报告的建议,OECD于2017年4月刚刚发布了国别报告的附加指引,其中明确,“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的认定应与其‘成员实体’的认定保持一致”【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六期,二零一七年四月)】
为落实42号公告并与OECD最新发布的国别报告填报口径相衔接,2017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26号公告,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按照“关联方”与“成员实体”一致的原则进行填报。
- 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的2016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2016年12月8日,中国政府与巴基斯坦联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三议定书》”)。【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2017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25号公告,明确中巴双方已完成《第三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自2017年4月24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议定书》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和丝路基金在巴基斯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合作的协议》中提及的能源项目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时,可依据中巴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巴协定第二议定书的规定,在巴基斯坦免征所得税。
中国目前签署的105个税收协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已覆盖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入,中国还将致力于与更多“一带一路”合作国家谈签更为优惠的税收协定议定书,以有效降低中国“走出去”企业税收负担。
【延伸阅读】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强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要深化税收合作,努力消除税收壁垒,有效降低税收负担,并共同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于4月发布了税总发【2017】42号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从四个方面认真落实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五月)(第二十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年5月22日,为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国务院发布纲领性文件——《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此后,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加快PPP立法工作进度,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此项立法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为此,2017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征求意见稿》从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重要内容包括:
- 对PPP模式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为避免PPP模式泛化,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等,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指导目录,并适时调整。
- PPP涉及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建立PPP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PPP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关于合作项目的实施,《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社会资本方的选择、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公司活动、股权转让及项目资产的用途、合作项目协议的变更和提前终止等内容。其中:
- 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 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实施无关的经营活动。
- 社会资本方在合作项目建设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合作项目运营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 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能否受到公平对待、合理回报有无保障以及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相关措施,严格约束政府行为,着力消除社会资本方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后顾之忧。
据了解,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PPP相关的配套税收政策。而在此之前,毕马威已推出了以下专刊重点探讨税收政策对PPP项目的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进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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