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九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九期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根据2017年7月15日新华社发布的新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充分阐明了金融在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系统阐述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就创新和完善金融调控、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全面部署。
会议指出:
-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主要措施包括着力发展直接融资,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善间接融资结构,推动国有大银行战略转型,发展中小银行和民营金融机构等。
-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主要措施包括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推动经济去杠杆,坚定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等。
- 坚定深化金融改革。主要措施包括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完善外汇市场体制机制;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等。
-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主要措施包括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稳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该准则的修订主要是为了与2014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保持一致。
对于新收入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
* 关于新收入准则的具体分析及对企业的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相关毕马威出版物: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2日,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明确了针对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各参与方(包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残奥委员会、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以及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参与者)的相关税收政策,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
其中,对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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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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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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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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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发布国别报告附加指引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准备和申报国别报告(BEPS行动计划13)的进一步指引,旨在进一步给予税务机关和跨国企业集团实施国别报告的税收确定性。这是OECD第四次发布国别报告指引,OECD此前曾于2016年11月、12月以及2017年4月相继发布三次关于实施国别报告的指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第四十一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和(第十六期,二零一七年四月)】
本次国别报告指引阐述了以下两个具体问题:
- 对由一个以上非关联跨国集团控制和/或运营的实体应如何处理
- 同一辖区内汇总或合并报告的数据是否应在国别报告的表1中填报
*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7月发布了中国的国别报告指引,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相关毕马威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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