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四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四期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部分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于2017年6月14日发布的新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部分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
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主要任务包括:
-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鼓励小额贷款、金融租赁公司等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创投、私募基金等境内外资本参与绿色投资。
- 鼓励发展绿色信贷,探索特许经营权、项目收益权和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创新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产品。鼓励绿色企业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加大绿色金融对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绿色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 探索建立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立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绿色信用体系。推广和应用电子汇票、手机支付等绿色支付工具,推动绿色评级、指数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 强化财税、土地、人才等政策扶持,建立绿色产业、项目优先的政府服务通道。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公益性绿色项目的支持。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
- 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建立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促进形成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模式。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六期,二零一七年四月)曾提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其中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7年6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延续原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优惠政策实施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政策延续了原《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和《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的内容,具体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同样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营改增简并增值税税率的政策规定,取消13%税率的同时,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用于17%税率货物时,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可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详细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进行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九期,二零一六年三月)曾提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2月发布《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了七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措施,并公布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税务总局近期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11号公告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主要内容包括:
- 简化受理文书。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 简化申请材料。如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其他内容还包括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和完善文书送达方式等,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背景阅读:为落实简政放权,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自2013年开始大幅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包括加速折旧、成本分摊协议、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企业特殊重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优惠、西部大开发等众多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批,仅保留11号公告提及的七项税收行政许可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六月)曾提及,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017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发布2017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征管问题: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优惠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 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3号公告还对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条件但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不同情况,具体明确了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规定。
-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一期,二零一七年五月)曾提及,201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同意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债券通”)。初期先开通“北向通”,即境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2017年6月12日,为保证“债券通”交易规范、有序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起草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北向通”,包括投资者管理、市场基本规则、报价交易、市场监测、处置与信息披露等内容。
* 此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通和深港通,已于2016年正式实施。关于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进行阅读:
《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期 ,二零一六年二月)曾提及,2016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以下简称“6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财税[2017]50号文,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6号文同时废止。取消专项资金后,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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