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十七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背景
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要求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主要内容
《通知》沿用了早前为在试点地区推广商业健康保险所颁布的个税税优政策。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该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 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标准为 4800 元。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 200 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 2400 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 2400 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此外,《通知》对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以及根据目标人群而划分的产品类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毕马威观察
此前,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 31 个城市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率先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通知》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向全国,成为国家推动社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有效补充,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业加快发展。
截至目前,保监会已公开五批经营税优健康险保险公司名单,企业可通过保监会网站获取具备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名单,适时地协助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企业作为个税扣缴单位,应按照《通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建立有关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内部机制。
如果贵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有任何疑问,毕马威亦可提供相关协助,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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