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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三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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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对外宣传口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7]31号)
  •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及10月分别发布了关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42号公告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64号公告之后,2017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了大家翘首以待的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

6号公告共62条,可以归纳为特别纳税调查、可比性分析因素和转让定价方法、关于无形资产的特定条款、关于服务的特定条款和相互协商程序五大部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6号公告将OECD在BEPS中的工作成果,特别是有关无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还同时整合了中国过往关于自行调整和对外支付的法规,并在法规中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一些常见惯例进行了明确。

随着6号公告的推出,纳税人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关注点,6号公告也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机制带来一定的明确性。我们预见未来的中国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将日益规范化。同时,与以往的法规仅关注支付费用的合理性相比,6号公告的法规在特许权使用费及劳务费用的合理性监管上,有双向性的特征,引入了对收取费用合理性的监管条例。这也为中国税务机关开展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工作埋下了伏笔。

关于6号公告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具体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相关深入分析:

  • 《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期,二零一七年三月)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及64号公告的相关内容及其具体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相关内容:

  • 《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十三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 《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二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月)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对外宣传口径》

2017年3月27日,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标注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对外宣传口径》(以下简称“宣传口径”),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关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部分事项及常见问题予以了明确。主要包括:

  •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 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如果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比如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截止日是6月30日,5月31日集团会计年度尚未结束,应报送申报当期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即:报送上年12月31日之前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对于该示例,2017年5月31日前,原则上应该报送最终控股企业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

    鉴于42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所以首个国别报告年度应是最终控股企业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首个会计年度。对于该示例,其首个国别报告年度是最终控股企业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的会计年度,在2018年申报当期报送即可。
  • 如果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期间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时,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依照其他国家规定企业集团未到国别报告准备截止期限,可以申请延期提供。如果企业存在其他在调查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情形,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 合资企业,两家股东持股比例为50:50,且两家股东均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如果该企业存在跨境关联交易,且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达到10亿,合资企业应了解两家股东所属企业集团是否已经准备主体文档,如果两家股东所属企业集团均已准备主体文档,翻译成中文,并按照中国主体文档要求补充部分内容即可。如果两个股东所属集团未准备主体文档,该居民企业要分别准备两个股东的主体文档。
  • 42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相应的首个主体文档年度应该是最终控股企业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首个会计年度。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未准备主体文档,中国子公司满足主体文档准备条件。如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是10月1日- 9月30日,中国子公司应该准备2016年10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按照42号公告规定,应该在2018年9月30日前准备完毕。
  • 税务机关对主体文档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限制。可以由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自己提交,也可授权中国境内子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交。
  • 根据42号公告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资金融通交易,债资比超过2:1(非金融企业)或者5:1(金融企业),并且向低税负境内关联方支付利息,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但是此种情况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建议企业可以参照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的规定,事先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文件,以减少税务调查的风险。
  • 关于42号公告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具体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相关深入分析:
    • 《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十三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84号公告,明确自2015年12月1日起,推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并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2017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发[2017]31号文,强调了如下意见:

  • 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 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2016年3月1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曾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开具电子发票的办理程序、数据和版式文件生成以及版式文件查询等问题。您可以点击阅读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期,二零一六年三月)了解详情。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1]107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01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7]17号,明确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还包括: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您可以通过点击阅读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七期,二零一六年五月)了解详情。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期,二零一七年三月)曾提及,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此,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进一步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您可以通过点击这里查看具体项目目录。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三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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