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7年2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7年2月
2017年2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正式生效
2017年2月22日,批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成员超过协定生效所需达到的世贸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法定门槛,协定正式生效并对已批准协定的成员正式实施。中国于2015年9月批准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我国而言,除在单一窗口、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出境加工货物免税复进口、海关合作等少量措施设定了过渡期外,包括简化单证手续、规范进出口费用等方面的措施将立即付诸实施;同时,协定还将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改善吸引外资环境,普遍提高我国贸易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我产品出口营造便捷的通关环境。对全球而言,协定的生效有利于降低全球贸易平均成本,加快通关流程。
十部门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继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后,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1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办法。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海关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于2017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决定将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信用等级企业,以期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企业经与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全国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不再需要重复签约。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商务部于2016年10月8日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做好改革衔接,海关总署于2017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对已取得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申请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海关不再要求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17年2月4日发布《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0号),以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2月8日起,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应按有关规定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进口报关单;若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一般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若不一致则将做退单处理。5月10日前,若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5月11日起,若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当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对于集装箱运输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若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能够提交证明相关货物的集装箱箱号、封志号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将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
为打击利用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对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若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一致后方可抵扣。
暂停本年度进口朝鲜原产煤炭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2017年2月18日联合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决定暂停本年度进口朝鲜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以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该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2月22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15号),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帮促出口企业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三同”工作。该公告规定了“三同”食品农产品企业应满足的条件,介绍了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内外销“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三同”宣传标识,并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内外销“三同”商务服务平台发展。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乌鲁木齐海关明确药品《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核问题
乌鲁木齐海关于2017年2月8日发布公告(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1号),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药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国内的药品,以及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手续和所需资料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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