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八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八期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2017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的决定,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条款进行修订,在原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基础上,增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
本次修订是我国2008年引入《企业所得税法》后的首次修订。鉴于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中关于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与慈善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并最终形成此新《企业所得税法》 。
* 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室网站发布的官方新闻提及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的捐赠支出为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此处提及的实际执行日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执行日期一致,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决定中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相关表达不符,尚有待明确。
**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期,二零一六年三月)。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 修订)》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期,二零一七年一月)曾提及,2017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7]5号文,具体明确了二十条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措施。其中提出: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
2017年2月17日,为扩大中西部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政策支持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第33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中西部目录》”),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原《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 2013年版《中西部目录》”)同时废止。
新版《中西部目录》共639条,比2013年版《中西部目录》增加139条。其中,新增173条,删除34条,修改84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一些农(牧)业优势省份新增了绿色食品加工、标准化设施蔬菜基地建设等条目,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新增了智能测控装置、现代农业装备等条目,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升级传统制造业。
- 支持高新适用技术产业发展。在一些产业基础较好的省份新增了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集成电路制造、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生物医药等条目,支持中西部地区电子、医药等产业集聚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
- 鼓励加快发展服务业。在一些省份新增了工程勘察设计、平面设计、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条目,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在一些省份新增了旅游休闲、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条目,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
- 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根据地方需求,在一些内陆和沿边等具有劳动力优势的省份新增了外向型纺织、服装、家具等条目,推进形成新的外向型产业集群,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和国际上劳动密集型外资产业转移。
- 强化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在部分省份新增了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汽车充电设施、公路货运场站设施建设等条目,促进交通物流网络发展。新增了半导体照明材料、汽车零部件、智能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等条目,增强汽车、电子等产业配套能力。
- 适应新形势调整原有条目。根据一些省份产业结构调整,修改汽车零部件制造、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等条目,优化条目涵盖范围。删除了飞行员培训和航空俱乐部、松香深加工等条目。
* 从事《中西部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
-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实行免征关税政策;
- 对于集约用地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 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西部目录》涵盖范围不仅包括中西部地区(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等),还包括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海南省,共22个省(区、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 管理的公告》
为了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号公告明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 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 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 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六期,二零一七年二月)曾提及,2017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7]6号文,印发了在12个试点城市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具体试点方案。
2017年2月16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针对“五险一金”*(或合并后的“四险一金”)中的失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又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4号文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已联合发布人社部发[2015]24号文,从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两部门发布人社部发[2016]36号文,要求自2016 年5月1日起,在两年期限内,将该费率阶段性降至1%到1.5%之间。2016年已经有部分省份将费率降至1%(广东、四川等),根据14号文,其他费率保持在1.5%的省份可以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将总费率降低至1%,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自2011年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包括直接由中国境内单位雇佣和被派遣到境内单位工作),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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