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2017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的决定,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条款进行修订,在原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基础上,增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
本次修订是我国2008年引入《企业所得税法》后的首次修订。鉴于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中关于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与慈善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并最终形成此新《企业所得税法》 。
* 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室网站发布的官方新闻提及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的捐赠支出为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此处提及的实际执行日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执行日期一致,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决定中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相关表达不符,尚有待明确。
**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期,二零一六年三月)。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期,二零一七年一月)曾提及,2017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7]5号文,具体明确了二十条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措施。其中提出: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
2017年2月17日,为扩大中西部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政策支持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第33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中西部目录》”),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原《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 2013年版《中西部目录》”)同时废止。
新版《中西部目录》共639条,比2013年版《中西部目录》增加139条。其中,新增173条,删除34条,修改84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从事《中西部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
** 《中西部目录》涵盖范围不仅包括中西部地区(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等),还包括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海南省,共22个省(区、市)。
为了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号公告明确: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六期,二零一七年二月)曾提及,2017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7]6号文,印发了在12个试点城市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具体试点方案。
2017年2月16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针对“五险一金”*(或合并后的“四险一金”)中的失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又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4号文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已联合发布人社部发[2015]24号文,从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两部门发布人社部发[2016]36号文,要求自2016 年5月1日起,在两年期限内,将该费率阶段性降至1%到1.5%之间。2016年已经有部分省份将费率降至1%(广东、四川等),根据14号文,其他费率保持在1.5%的省份可以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将总费率降低至1%,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自2011年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包括直接由中国境内单位雇佣和被派遣到境内单位工作),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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