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快讯 - 第九期,二零一七年三月
2017 年 1 月 27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 2 月 1 日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旨在延续,优化和整合上海市 2011 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沪府发【2011】98 号,已于 2016 年12 月19 日执行到期)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文,以下简称“5 号文”)。
截至 2016 年底,外商在上海累计已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580 家。根据 2016 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数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占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比例仅 1.26%,但净利润和纳税总额占比分别达到了 17.37%和 10.59%。可见,总部经济对上海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助力不容小觑。
本期中国税务快讯对此次修订后《规定》中的主要变化,重要内容和热点话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分享我们的观察,供相关企业参考。
本次修订后的《规定》基本延续了前版的政策脉络,但结合上一个政策周期的经验,在部分事项的规定上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同时吸收整合了一系列国家和上海地方层面近期的政策成果。2017 版《规定》的主要修订调整如下:
1. 扩大总部政策适用范围
本次政策修订普遍的关注点之一是在政策的适用范畴明确引入“总部型机构”概念。“总部型机构”的概念和认定标准最先见于 2014 年由上海市商委等 4 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本次修订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新版《规定》,旨在将一些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但是实际承担了区域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明确纳入总部经济的政策激励范围。
2. 取消对地区总部的公司形式要求
根据 2011 版《规定》,只允许跨国企业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的形式设立地区总部。本次修订后,跨国企业申请设立地区总部时,不必再受限于以上两种公司形式,可以充分结合其实际运营和商业安排的需要,自行决定其地区总部的形式及承担的总部职能。
3. 调整并放宽部分认定要求
如上文所说,新版《规定》涵盖了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两个概念,相较于旧版政策,对于两种总部类型的认定标准都各有一定程度的调整。
本次修订对服务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由 4 亿美元降低为 3 亿美元,同时取消了前版《规定》中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被认定地区总部的条款。
相较 2014 年《补充规定》,本次修订对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有所放松,主要体现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总部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新版《规定》要求其注册资本/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 200 万美元。
4. 丰富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
符合相关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以按照相关国家以及地方规定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及开设自由贸易办理本外币跨境收支等业务操作。并且,新版《规定》提出优化对地区总部以及总部机构非贸易项下的付汇流程,同时为合同备案和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
5. 取消经营范围限制
前版政策体系下,地区总部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投资经营决策、资金运营及财务管理等七项正列举经营活动。修订后的《规定》取消了该项限制。
6. 简化申请材料并缩短审批时间
修订后的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取消了公司验资报告,不再需要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及其简历与身份证明文件。审批时限也从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缩短至 8 个工作日。
7. 明确区级政府支持政策
本次修订的另一亮点是首次明确提及区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鼓励发展各区总部经济的政策措施。该条目的增加主要旨在贯彻落实 5 号文的精神,给予地方政府在政策激励机制方面一定自由空间,以促进地方层面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
随着本次修订后《规定》的出台,针对其中的政策调整和变化,企业可能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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