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Share with your friends
毕马威
  • 洞察
  • 行业
  • 服务
  • 话题
  • 加入毕马威
  • 关于我们
毕马威

毕马威个性化內容

从你的个性化仪表板中获得最新的毕马威领先思维资讯
  • 主页 ›
  • 洞察 ›
  •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七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七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七期

分享
药丸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回应外汇管理热点问题
  •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7]9号)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
  •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2017年1月18日发布的一则新闻,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通报了关于娃哈哈反映缴纳了500多种收费问题的调查进展*,同时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对涉企收费进行新一轮清理规范,将研究提出取消、停征和减免一批涉企收费项目。

与此同时,2017年2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会议指出:

  • 国务院部门要尽快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加大审计、督查力度,坚决取消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 要抓紧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切实减少涉企收费自由裁量权。

* 经核,由于2015年娃哈哈集团及所属企业(共131家)没有开展部分业务(如资产评估、开业公告等),且国家及地方已经取消或停征部分收费项目(如工商注册登记费、原产地证书费等),再剔除由于计算口径不同导致的重复计算后,2015年娃哈哈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实际缴费项目为212项,缴费金额7412.07万元,包括:一是政府性基金2项,全部为国家设立项目,共3456.43万元;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26项,其中,国家设立22项,地方设立4项,共2185.25万元;三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排污权出让收入)1项,为国家设立项目,共372.91万元;四是经营服务性收费148项,共1236.30万元;五是协会商会会费、订刊费等其他收费35项,共161.17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期,二零一七年一月)曾提及,2016年12月26日,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旨在推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目的是为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17]13号文(以下简称“13号文”),提出17项具体措施以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其中,13号文进一步要求:

  • 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

毕马威刚刚出版了一份题为《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的刊物,详细解读“两票制”政策推行背景下对医药企业的影响及医药企业可以采取的应对之道,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进行阅读:

  • 《医药企业“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二零一七年二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回应外汇管理热点问题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七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和(第六期,二零一七年二月)曾提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其他部委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外资企业正常利润汇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等问题进行了回应或声明。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了一则新闻,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接受某一媒体的专访时,宏观上详尽阐述了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及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和监管的策略安排;微观上对个人购汇、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等外汇管理热点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

总体来说,潘功胜认为:外汇管理需要统筹兼顾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和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关系,继续支持与推动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与此同时,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和投机力量,着力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潘功胜在采访中强调,不会重回资本管制的老路,“打开的窗户不会再关上”。并且当前恰恰是推进流入端改革*的重要时间窗口,亟须从战略的视角继续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

* 2016年以来,人民银行、外汇局已经出台的系列流入端外汇政策改革措施包括: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全面向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深化QFII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资本项下结汇,等等。您可以点击阅读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五期,二零一六年二月),(第二十三期,二零一六年六月),(第三十五期,二零一六年九月),(第三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月)和(第五期,二零一七年二月)了解详情。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为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2017年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发布沪府发[2017]9号文(以下简称“9号文”)。9号文在《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的基础上,吸收了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调整和优化了部分政策内容,主要体现在:

  • 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 调整/新增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将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由不低于4亿美元降低为不低于3亿美元。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的,新增可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形式设立,并将对母公司资产总额的要求由地区总部的不低于4亿/3亿美元降低为不低于2亿美元,同时要求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
  • 取消对地区总部公司经营范围的要求。原98号文规定的地区总部可以从事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具体范围,现已全部取消。
  • 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吸收了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优化了鼓励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地区总部可享受更多资助与奖励的财政支持政策,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享受更多资金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人才引进、通关便利等方面的鼓励政策。

9号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

2017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税总所便函[2017]5号文,明确了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有关表格的填写与校验问题。

您可以通过点击这里阅读法规全文。

*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您可以点击以下毕马威相关刊物进行阅读:

  • 《中国税务快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更新》(第三期,二零一六年一月)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六年一月)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七年一月)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官方网站发布的一则政务动态,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了《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您可以通过点击这里阅读法规全文。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七期,PDF版本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七期,PDF版本

Opens in a new window

© 2022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 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

京ICP备1202818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3233号

联系我们

  • 寻找办事处地点 kpmg.findOfficeLocations
  • 发电邮给我们 kpmg.emailUs
  • 关注毕马威 kpmg.socialMedia
  • 法律
  • 隐私
  • 无障碍浏览
  • 网站地图
  • 帮助
  • 词汇
  • 法律
  • 隐私
  • 无障碍浏览
  • 网站地图
  • 帮助
  • 词汇
  • 关于我们
  • 我们的影响力计划
  • 老友汇
  • 联系我们
  • 新闻传媒中心
  • 新闻稿
  • 订阅中心
  • 员工连线
  • 加入毕马威
  • 毕马威服务中心(KDC)
  • 毕马威智能创新空间
  • 员工故事
  • wechat. Opens in a new window
  • linkedin. Opens in a new window
  • facebook. Opens in a new window
  • weibo. Opens in a new window
  • 关于我们
  • 我们的影响力计划
  • 老友汇
  • 联系我们
  • 新闻传媒中心
  • 新闻稿
  • 订阅中心
  • 员工连线
  • 加入毕马威
  • 毕马威服务中心(KDC)
  • 毕马威智能创新空间
  • 员工故事

订阅

邮箱地址无效

© 2022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 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

京ICP备1202818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3233号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