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六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六期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 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和(第四十七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曾提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当前外汇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和外商投资企业正常利润汇出等事宜发布了声明。近日,又有媒体报道中国为打击资本外逃,出台限制跨国融资工具措施从而对贸易进口产生影响。
2017年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官方微信平台发布消息称,近期外汇局未出台严格进口贸易融资方面的外汇管理措施。企业真实、合法的贸易外汇收支,可持相应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具有真实贸易、投资背景的跨境担保业务及相关产品不受影响。
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汇发[2017]3号文(以下简称“3号文”),对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3号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包括三方面9项措施:
- 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 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 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 提高境内银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
-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
- 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核
- 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出口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及时收汇。
- 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明确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外汇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明确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 加强统计,统筹本外币管理
- 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规定(汇发[2012]38号和汇发[2013]30号)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 对境内机构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12个试点城市*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2017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7]6号文,印发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具体试点方案。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方案,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具体试点内容主要包括: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试点地区包括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 宜的公告》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五期,二零一六年九月)及(第三十九期,二零一六年十月)曾提到,自2016年10月起,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为落实上述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9号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时,可以提交《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替代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
2017年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8号公告,决定将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信用等级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与此前相比,本次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从“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企业”扩大至“所有信用等级企业”。另外,以前企业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仅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不能全国范围适用。现在只要一地签订协议、全国范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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