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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五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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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OECD和其他重要组织就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工具包草案征求意见
  • OECD发布文件形成BEPS最低标准同行评审评估基础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OECD和其他重要组织就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 工具包草案征求意见

根据OECD官方网站2017年1月24日发布的新闻,由货币基金组织、经合组织、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共同发起的平台——税收合作平台近期制定了一项“工具包”草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工具包旨在向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政策制定的重要领域-——转让定价方面提供帮助,尤其是解决发展中国家缺少转让定价“可比较”数据问题,具体而言,缺少针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问题。

该工具包是税收合作平台一系列报告的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在制定或执行税收制度能力有缺陷的国家,提高其税收水平。以前的报告还包括税收优惠、及提高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的外部支持方面的讨论。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强效和可靠的转让定价制度是税收合作平台努力提高发展中国家适应OECD/G20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计划旨在帮助各国保护其税基不受跨国公司强势且不正当的税收筹划侵蚀。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转让定价 (如何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之间交易分配价值)已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针对政府不能掌握足够的以市场为基础的交易价格,进而与跨国公司报告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可比数据”)的情况,该工具包草案(解决转让定价分析中可比数据难以获得问题的工具包)就税收管理部门如何纠正跨国公司设定的转让价格问题作出了研究。该工具包提供了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数据的相关建议,也提出了在没有可用数据的情况下监测跨国公司行为可选用的方法。

首先,该草案寻求在可能的范围内搜集可用于比较的数据,此步骤强调准确界定交易内容的重要性,以确保所搜寻的可比数据能够尽可能的充分和有效。 其次,该草案要求关注可比较数据的来源,也建议运用诸如逐步筛选模板等实用工具。同时,针对系统性缺乏可比数据的情况,草案也建议了制定诸如开发安全港之类税收政策的选择。

此外,由于自然资源产业中的交易定价问题与许多低收入国家所密切相关,工具包草案还研究了以中间形态出售矿产资源时的价格信息差问题。 一份关于矿产资源定价的补充材料(解决以中间形态出售矿产的价格信息差问题),为税务机关了解某种特定矿产的加工链条提供了系统步骤,帮助其识别出关键交易产品,并建立通用的产业定价操作方法。 该材料也通过相关案例研究,如铜,金,热煤和铁矿石等,对这一方法进行了具体阐释。

目前,税收合作平台的参与方在2月21日前向公众征求草案意见,包括矿产定价的补充材料,以便在今后几个月内完成该草案。

OECD发布文件形成BEPS最低标准同行评审评 估基础

2017年2月1日,针对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中国别报告和第5项行动计划中透明
度框架的最低标准,OECD发布最低标准同行评审文件。

OECD解释到,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关于国别报告的标准与BEPS第5项行动计划
关于税收裁定实施强制性自发情报交换的标准(“透明度框架”)属于BEPS四
项最低标准中的两个。BEPS的四项最低标准都需接受同行评审,以确保行动方
案能够及时和准确地实施。所有BEPS“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都应致力于执行
上述最低标准,并参与同行评审工作。

OECD此次所公布的文件将致力于形成同行评审工作的基础。包括:

  • 职权范围---阐明评估最低标准执行情况的标准
  • 方法--规定税务管辖部门进行同行评审的程序机制,包括收集相关数据的过程,报告的编制和批准,评审结果的形成以及相关后续进程

此外,OECD网站上的一则新闻提到,基于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相关内容,相互协商程序(MAP)同行评审和监督程序于2016年12月正式启动。首先进行同行评审的是比利时、加拿大、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评审正在进行中。

同行评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依照同行评审启动时间表所列顺序,评估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对于第14项行动最低标准的实施情况。第二阶段着重于监督包容性框架成员国针对第一阶段评审报告的建议作出的跟进工作。

OECD目前正在为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和瑞典的第一阶段的同行评审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同时,也通过发放纳税人调查问卷的方式,就MAP信息获取、MAP指引清晰度及可用性以及MAP条款的及时执行等具体问题,向上述税务管辖区的纳税人搜集信息。调查问卷最晚应于2017年2月27日完成并提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 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月)曾提及,201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2016]132号文(以下简称“132号文”),规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2017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2017]9号文(以下简称“9号文”),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给予了进一步放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2号文同时废止。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改变了现行跨境融资逐笔审批、核准额度的前置管理模式,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为每家金融机构和企业设定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与132号文相比,9号文扩大了适用全口径融资的范围、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范围,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上限。主要体现在如下内容:

  • 明确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 进一步扩大了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的范围。除132号文规定的人民币被动负债、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集团内部资金往来、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等,新增了外币被动负债(QFII、RQFII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外币贸易融资、境外同业拆借等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 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1变为2。

*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 + 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为1.5
  •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原132号文规定为1),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由分行为0.8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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