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6年12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国务院批准《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16〕31号)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对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税则税目等进行了调整。海关总署也随之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9号,并编制相关参考资料。对于进口关税税率,《方案》调整了部分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协定税率,实施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则维持不变;对于出口关税税率,《方案》规定对烙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50项暂定税率为零。另外,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2017年税则税目经转版和调整后共计8547个。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6年12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2号),决定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件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扶持政策,以继续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联合公布2017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联合公布《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根据《财关税〔2016〕63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鉴于此,海关总署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规定上述进口小汽车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
中国海关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规范海关管理,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决定于2016年12月1日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但是,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8日发布《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并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包括税则号列22087000、85471000、87060030和87060090的产品,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包括税则号列16023291和16023292的产品,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为税则号列32061900和63079000的产品。公告对相应的原产地标准以附件的形式进行了详述。
中国海关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
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8日发布《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8号),决定将穿戴式电脑及其配件(编号C0015)归入税则号列8471.4140,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海关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Ⅵ)
世界海关组织于近期公布了一批商品归类决定,中国海关组织对世界海关组织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了翻译、审查。鉴于此,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Ⅵ)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9号),将60个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予以公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港口数量增加
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14日公布并实行《关于增加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港口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1号),决定增加南沙港、盐田港、蛇口港、福州港、湛江港、厦门港、太仓港为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港为中转口岸,以期进一步扩大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
海关总署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根据公告,当事人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互联网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录入规定事项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海关责令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海关将下发纸质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当事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19日发布《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于12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以进一步便利《协定》的实施。公告对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及2017年4月1日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分别进行了操作说明。对于2016年12月20日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可不再向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在判定货物是否满足《协定》项下直接运输规则时,进口人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中国海关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
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并于次日施行《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以方便《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公告规定,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决定按照该公告办理保税货物在相关区域间的流转业务。企业办理区间流转业务可采用“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按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信息。公告还对企业的备案、收发货、申报、退换货等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厦门海关启动“互联网+自主报关”改革试点
厦门海关于2016年12月5日起启动“互联网+自主报关”改革试点,相关功能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上线运行。进出口企业及其代理人可登录“单一窗口”的网页版和客户端完成企业多介质身份认证、“单一窗口”全口径业务申报以及通关全流程状态查询。邮递物品收件人也可登录系统完成个人邮递物品的申报,并采用银联或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纳税。
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公告
上海海关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公告》,以期做好网购保税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公告规定了企业可以采取“先进区,后报关”的方式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境的通关手续,并对网购保税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流转、出区、申请退货以及放弃货物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南京关区实施部分加工贸易业务集中作业模式
南京海关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10号,决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南京关区实施相关加工贸易业务集中作业模式,以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深化加工贸易监管一体化改革。该公告将南京关区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业务分为南京、苏州和南通三个片区,对采取手账册方式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除外)进行的手账册设立(变更)、核销业务进行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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