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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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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
  • 国家网信办启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 措施的通知》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期,二零一七年一月)曾提及,2016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2017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7]5号文,具体明确了二十条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措施,主要包括: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 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 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 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
  • 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
  • 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
  • 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
  • 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 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
  •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 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
  • 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
  • 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
  • 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
  • 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银办发[2017]10号文,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主要内容包括:

  • 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其中,网络支付业务支付比例为12%-20%,银行卡收单业务支付比例为10%-18%,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支付比例为16%-24%。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 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 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
  • 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国家网信办启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网站发布的一则新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于1月16日起,正式启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以规避部分互联网应用商店为谋取经济利益追求大而全的收录数量,对APP上架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一些传播违法违规信息、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隐患的APP频现。根据该新闻,

  • 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将突出“三个申请”:一是应用商店业务运营需申请备案;二是应用商店备案事项变更需申请变更备案;三是应用商店停止服务需申请注销备案。
  • 互联网应用商店应按照ICP备案地或许可证申领地,向属地网信办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材料,履行应用商店备案手续。

* 《关于开展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的通知》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未公开发布,我们会及时关注跟进。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6]81号文,提出若干具体措施。其中,要求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的具体措施包括:

  •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等
  • 鼓励企业及个人对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与此同时,教育部等部门还发布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相关具体问题进行规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公众可以在2017年2月14日前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遵循平稳过渡的原则,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平转上升为法律。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一些具体条款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 ,并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征税对象
和纳税人
  •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规定,明确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 《征求意见稿》沿用《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并将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建房”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计税依据
  •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规定,明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同时,为便于理解,增加了计税公式。
税率
  • 《征求意见稿》维持了《条例》关于税率的基本规定:根据人均耕地亩数规定4档定额税额幅度。
税收优惠
  •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优惠政策,只增加了个别关系国计民生、公益性较强的减免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是我国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之后的第六部税收法律。根据2015年颁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来,中国将会有更多的税收进入立法程序,具体包括房地产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目前均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存在),以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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