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三期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 OECD发布BEPS后续工作相关文档
- 基于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的税收协定与非集合投资工具的相互影响
- “十三五”期间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关税[2016]69号)
《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 “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6年12月26日,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国医改办发[2016]4号文(以下简称“4号文”),旨在推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目的是为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
“两票制”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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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实施范围 |
*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主要包括福建、江苏、安徽、福建、青海、陕西、上海、浙江、四川等省市。 |
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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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票制”的实施将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同时也将迫使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其现有业务模式。对于“两票制”的具体影响,请参见毕马威中国与国际税务评论(International Tax Review)倾力合作的《China – Looking Ahead (6th edition)》一刊 第73页文章《Challenges of the two invoicessystemforChina’spharmaceutical industry》。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九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曾提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以下简称“140号文”),就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
为细化落实140号文中提及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一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月6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17]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给予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期半年的过渡期,具体如下:
-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2号文还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毕马威关于140号文的分析解读及其对企业的具体影响:
OECD发布BEPS后续工作相关文档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五期,二零一六年七月)、(第二十六期,二零一六年七月)、(第三十三期,二零一六年八月)、(第三十七期,二零一六年九月)、(第四十一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第四十五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及(第一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中都曾提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陆续发布的一系列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后续工作的文档。
2017年1月6日,OECD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涵盖了基于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的税收协定条款与非集合投资工具(Non-CIV)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间相互影响的案例分析,并公开向大众征求意见。
- 基于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的税收协定条款与非集合投资工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互影响
- 作为BEPS 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的后续工作的一部分,OECD 在2016年3月24日发布了非集合投资工具税收优惠授予的征求意见文档。该征求意见文档涵盖了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所收集到的相关特殊问题,包括新规定如何影响Non-CIV的协定授予,以及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方案。该征求意见文档所收集到的意见已于2016年4月22日在OECD的网站上公布。
-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向利益相关者提供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中的税收协定条款与Non-CIV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互影响,包括于2016年5月举办的第一工作组会议中得出的结论以及关于第六项行动计划中涉及NonCIV中的常见交易模式在采纳主要目的测试(PPT)后的落地性后续工作。该征求意见稿向大众征求关于工作组提出的三个草案案例的公众意见,这三个案例将被写入关于主要目的测试的解释性文档中。
-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3日。
“十三五”期间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 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海关总署连发两文,分别对在中国境内陆上特定地区以及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所进口的物资,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进行了明确,执行期限均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
- 在中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或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详见68号文所附附件《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关税[2016]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
- 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详见69号文所附附件《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详见69号文所附附件《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外,68、69号文还就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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