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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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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 李克强:推进对外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飞机制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 《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06年发布的原《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相对旧办法调整了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限额。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旧办法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
  •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新办法限额维持不变)
  •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新办法限额维持不变)
  •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旧办法为: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新办法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

* 根据人民银行就新管理办法发的问答,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也是考虑到我国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约束和打击利用跨境账户逃避税的个人和企业。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公开征集意见。按照时间表,2017年1月1日开始,金融机构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这是中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

 

关于《征求意见稿》对中国税务筹划的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毕马威以下刊物进行阅读: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期,二零一六年十月)
  • 《 中国税务快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第三十二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李克强:推进对外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官方新闻,2016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营造更加公平便利的市场环境。主要强调了:

  •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外商更多投资高端、智能、绿色等先进制造业和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取消轨道交通设备、摩托车、燃料乙醇、油脂加工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等服务业准入。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 推进对外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等程序。政府采购依法依规平等对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 允许外资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和标准化工作。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 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可在资金、用地、所得税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七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曾提及,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1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了2015版《目录》的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版《目录》即在2015版《目录》的基础上重点放开了外资对相关领域的投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

2016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91号公告(以下简称“9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关于教育机构的适用范围,自2016年12月19日起实施,该公告实施之前尚未处理的事项适用该公告。

  • 根据部分税收协定,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 税收协定该条款所称“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普通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

(原规定仅包括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
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91号公告对协定该条款的
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

91号公告同时明确了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该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2016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6年第90号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6年9月29日生效,适用于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其中重要条款包括:

第五条
(常设机构)
  •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超过十二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在任何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 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第十条
(股息)
  • 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 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2.5%;
    • 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7.5%。
第十一条
(利息)
  • 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5%。
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5%。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股权转让所得,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征税的情况包括:
    • 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
    • 被转让股份相当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至少50%的股权。

* 为防止协定滥用,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和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最后一款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对股份、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做出安排,则协定待遇不适用。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条款拒绝给予纳税人协定待遇时,在程序上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飞机制造相关税收 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两文,对从事大型客机等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整机设计制造等企业明确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此外,上述两文就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的定义给予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 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88号)

2016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88号公告,明确了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和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问题,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该文件还明确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您可以通过点击这里阅读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 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 号)

2016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以查询的发票类型包括: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和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您可以通过点击这里阅读法规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

2016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财税[2016]131号 文,明确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相应所得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免三减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您可以通过点击这里阅读法规全文。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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