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一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一期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5)》
- OECD发布一系列BEPS后续工作相关文档
- 1300多个双边关系已建立,将被用于税务机关之间的自动信息交换
- OECD发布了BEPS第4项行动计划附加指南,进一步抑制国际避税
-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 中马签订税收协定换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
- 《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6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
- 2016年7-12月份重要税收政策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四期,二零一六年九月)曾提及,2016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不再征收排污费。根据《环保税法》的规定: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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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及具体税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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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立法的总体考虑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保税法》作为2016年税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成为我国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之后的第五部税收法律。
《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5)》
2016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新闻,称其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APA)年度报告(2015)》(以下简称“2015年度APA报告”)。2015年度APA报告对2015年度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情况、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中国税务机关受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时重点考虑的因素等进行了说明,介绍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执行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并覆盖了2005年至2015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其中值得注意的内容有:
- 2015年,全年共签署预约定价安排12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6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6个。
- 从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各阶段单双边APA的对比看,单边APA总的数量远少于双边APA,且大部分单边APA都已经安排期满或正在监控执行,而双边预约定价大部分集中在受理前期、受理阶段和达成阶段比例接近。这些指标一方面说明企业更加愿意通过申请双边APA来获得未来税收确定性,同时减少国际双重征税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说明双边APA的审核和谈签工作量随着申请数量的增加在不断加大,未来审核和受理案件将更加严谨。
- 从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APA涉及关联交易类型统计来看,大多数申请APA的企业是生产制造企业,主要关联交易类型是有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但从受理与达成情况对比看,未来APA涉及其他关联交易类型的比重将大幅提高。随着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服务业企业将申请APA,未来APA也将更多地涉及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提供劳务和融通资金。
- 一般而言,中国税务机关的目标是在12个月之内完成单边APA的审核与磋商,在24个月之内完成双边APA的审核与磋商。由于双边APA要根据税收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因此,相对于单边APA,达成双边APA所需的时间往往更长。
- 根据2005-2015年已签署APA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统计来看,交易净利润法是最常用的方法,占全部方法的78.4%,主要采用的利润率指标是营业利润率和完全成本加成率。另一种较常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是成本加成法。
*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64号公告”),明确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关于64号公告各个阶段管理要求的具体变化以及其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相关深入分析:
OECD发布一系列BEPS后续工作相关文档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五期,二零一六年七月)、(第二十六期,二零一六年七月)、(第三十三期,二零一六年八月)、(第三十七期,二零一六年九月)、(第四十一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中都曾提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陆续发布的一系列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后续工作的文档。近期,OECD在其官方网站上又进一步发布了部分BEPS后续工作文档,这些文档与统一报告标准(CRS)、集团比率规则以及银行和保险集团的利息支出密切相关。
- 1300多个双边关系已建立,将被用于税务机关之间的自动信息交换
- 作为实施CRS的重要一步,OECD表示,2016年12月22日又进一步在超过50个辖区间建立了基于CRS的350个自动信息交换的双边关系,将自2017年开始实施。
- 目前全球已经建立1300多个双边关系,其中大部分双边关系都是基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CRS MCAA)建立的。关于在CRS MACC和其他法律框架下建立的自动交换关系的完整清单,您可以通过访问自动交换门户网站获取。截至2017年,在1459个可能建立自动交换的双边关系中,正式建立起自动交换关系的有1133个。剩余326个尚未建立的主要原因是其中6个辖区仍未能提交报告书。
- 2017年3月和6月还将有两轮激活,其他将于2017年和2018年开始实施自动信息交换的辖区将于未来的几个月内指定自动信息交换伙伴。下一次双边交换关系更新将于2017年3月底发布,此后将每隔一段时间定期发布更新。总体来说,101个辖区已经同意于2017年9月或2018年开始基于CRS进行金融账户自动信息交换。
- * 2014年9月,中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按照时间表,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
为此,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公开征集意见。您可以通过点击阅读毕马威以下出版物了解详情:
- OECD发布了BEPS第4项行动计划附加指南,进一步抑制国际避税
- OECD 在2016年12月22日发布了更新后的第4项行动计划报告(《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主要更新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 集团比率规则的设计与运行
- 银行和保险行业风险的处理方法
- OECD 在2016年12月22日发布了更新后的第4项行动计划报告(《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主要更新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6年12月27日,工商总局发布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253号文”),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 以下类型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
-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相关企业
-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如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等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
- 公告期满后,企业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时,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 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六年一月)曾提及,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适用于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6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强调了:
- 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 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毕马威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的相关出版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九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曾提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以下简称“140号文”),就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为细化落实1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具体操作问题,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包括:
- 140号文新明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时可扣除的相关费用的扣除时点问题
- 140号文新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纳税人应如何调整纳税申报及开具发票的问题
- 140号文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应如何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的具体操作以及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 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应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 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毕马威关于140号文的分析解读及其对企业的具体影响:
中马签订税收协定换函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二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曾提及,2016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马来西亚财政部秘书长阿卜杜拉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税收协定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
2016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公布了《换函》全文,并明确《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该《换函》进一步明确了中马于1985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有关利息条款可享受免税待遇的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的范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
2016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2号)
2016年12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关税[2016]62号文(以下简称“62号文”),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件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如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62号文同时还明确了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6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
2016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文(以下简称“85号文”),公布2016年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的印花税票。包括税票图案内容、税票规格与包装、税票防伪措施及发行数量。85号文同时明确了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您可以通过点击这里阅读法规全文。
2016年7-12月份重要税收政策汇总
* 2016年1-6月份重要税收政策汇总,请参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五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税种 | 法规 | 执行日期 | 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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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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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期,二零一六年 《中国税务快讯》第三十二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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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六期、第三十四期、第三十五期、第四十一期、第四十五期,二零一六年 《中国税务快讯》第三十五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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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9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一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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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9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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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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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 | |
转让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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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 | 《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七期,二零一六年 《中国税务快讯》第二十三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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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 | 《中国税务快讯》第二十八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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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四期,二零一六年 |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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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四期、第四十七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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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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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六期,二零一六年 《香港税务快讯》第十四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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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三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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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五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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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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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9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 | |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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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六期、第三十四期、第四十五期、第四十六期、第四十九期,二零一六年 《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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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九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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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 | |
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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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19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第四十一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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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六期,二零一六年 | |
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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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七期,二零一六年 |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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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 | 《中国税务快讯》第三十八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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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六期,二零一六年 《香港税务快讯》第十四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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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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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2016年9月1日、2016年8月19日、2016年12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七期、第二十九期、第四十四期、第四十五期,二零一六年 《中国税务快讯》第二十八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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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八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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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六期,二零一六年 | |
人大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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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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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九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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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三期,二零一六年 | |
外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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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5日、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27日、2016年2月3日、2016年9月5日、2016年6月9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二零一六年 |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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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 | 《中国税务快讯》第二十一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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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1日 | 《中国税务快讯》第三十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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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2016年11月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一期、第四十期,二零一六年 | |
企业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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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10月8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五期、第三十七期、第三十九期、第四十七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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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二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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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日、2016年12月20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八期、第四十九期,二零一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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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八期,二零一六年 《中国税务快讯》第二十四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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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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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3日、2016年9月8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八期、第三十六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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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 | 《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四期、第四十四期,二零一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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