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五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
背景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历经6年的持续研究与论证,《环境保护税法》成为了中国的第5部税收法律,并即将取代已经运行超过30年的排污费体系。
主要内容
1.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2. 应税污染物
应税污染物,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 税目税率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列示了四类应税污染物,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噪声的适用税率,具体如下:
税目 |
计税单位 | 适用税额 | |
大气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2 元至 12 元 | |
水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4 元至 14 元 | |
固体废物 | 煤矸石 | 每吨 | 5 元 |
尾矿 | 每吨 | 15 元 | |
危险废物 | 每吨 | 1000 元 | |
冶炼渣、粉煤灰、炉 渣、其他固体废物(含 半固态、液态废物) |
每吨 | 25 元 | |
噪声 | 工业噪声1 | 超标 1-3 分贝 | 每月 350 元 |
超标 4-6 分贝 | 每月 700 元 | ||
超标 7-9 分贝 | 每月 1400 元 | ||
超标 10-12 分贝 | 每月 2800 元 | ||
超标 13-15 分贝 | 每月 5600 元 | ||
超标 16 分贝以上 | 每月 11200 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 计税依据以及计税方法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均沿用现行的排污费制度。
根据应税污染物种类不同,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采用从量计征方法,应税大气污染物及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5. 税收减免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的,减按 50%征收环境保护税。
6. 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按月计算,按季度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部门将负责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并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配合、支持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
毕马威观察
《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实现了由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体现了“税负平移”的总体原则。环境保护税基本沿袭了排污费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以及计算方法。但是与排污费制度相比,环境保护税更具法律刚性,征收管理部门也从环境保护部门改为税务机关。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义务人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其合规性安排,并对未来排污的税务成本变动做好合理预期。
总体来说,《环境保护税法》是从税收手段出发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各级地方政府将通过更加严谨的程序提出适用的环境保护税税额,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力度也预期得到加强。由此,纳税义务人的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将取决于各地政府提出的适用税额以及纳税义务人的特定情形。《环境保护税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建设及完善,也是中央政府寻求增加企业环境污染的经济成本,增加管控范围内污染物种类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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