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交易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得以明确
深港通交易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得以明确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一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
背景
2016年12月5日,深港股票互联互通跨境交易机制(“深港通”)正式启动。深港通是继2014年11月落地的沪港股票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之后,又一使得国际投资者可以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港交所”)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机制。同样,合格中国境内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深交所买卖港交所的上市股票。
为了促进跨境投资活动,深港通的中国税收优惠待遇以类似于沪港通的方式得以了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1月5日联合发布127号文,明确境外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股票的交易所得暂免征收中国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与之对应的,中国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港交所上市股票的交易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
深港通交易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得以明确
下文列出了 127 号文中有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待遇。沪港通下相同的处理办法详见 2014 年 11 月出版的《中国税务快讯》第 29 期。
- 境外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 A 股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这项规定降低了普遍适用于境外企业和个人的 10%和 2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此免税政策与沪港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127 号文规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 A 股股息红利,需按照源泉扣缴方式征收 10%的预提所得税。这种处理方式与沪港通相同。由于国内对向境外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本就适用 10%的预提所得税率,因此这项规定不涉及任何税收减免。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内法规定个人适用 20%的预提所得税率,因此对政策的明确对纳税人仍有一定帮助。
127 号文明确,如果股息红利的接受方可以享受更低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相应的协定减免。境外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支付股息红利的中国企业(即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中国税收协定对证券投资的股息红利规定了 10%预提所得税率,这意味着企业投资者一般不会再提出适用更低的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率。然而随着一些新近签订的中国税收协定提供了更低的预提所得税率,意味着适用退税的情况可能会不断增多。由于目前在深交所和港交所无法实现对境外投资者相关的协定减免信息进行存档,因此退还因享受协定减免而多缴的预提所得税是唯一的途径;如果上述问题在未来可以解决,那么预提所得税因享受协定而可以在源头上进行减免将可能被实现。
-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4 日)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取得的股息红利仍需按照 20%的税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因取得股息红利在国外代扣代缴的税款可以在中国申请税收抵免。这种处理方式与沪港通相同。相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也适用于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股票的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 根据 127 号文,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会享受任何税收减免。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仍需按照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因取得股息红利在国外代扣代缴的税款可以在中国申请税收抵免。这种处理方式与沪港通相同。
但是,内地企业投资者连续持有 H 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满 12 个月的,其取得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深港通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处理
127 号文规定,外国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同样免征增值税。
在 2014 年沪港通相关税收政策明确的时候,对当时适用的营业税给予了相同的免税政策。自 2016 年 5 月起,金融服务交易所适用的营业税被增值税全面取代,因此 127 号文明确了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之前沪港通机制下可以享受营业税减免的相关交易现在也可以相应地享受增值税减免。
127 号文明确在深港通机制下,在深交所和港交所进行的股票转让交易,仍需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印花税。但是,参与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印花税。此项优惠处理不仅适用于深港通机制下的股票交易,同时也延伸至沪港通机制下的相关交易(2014 年沪港通的税收政策指引中未对此进行规定)。
深港通的税务处理总结
香港、境外投资者和中国内地投资者适用的相关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深港通机制下的投资者 | 中国企业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 |
中国增值税 | 印花税 | ||
权益性投资买卖价差收入 | 股息红利 | ||||
香港、境外投资者投资深交所股票 | 个人/企业 | 暂免 | 预提所得税为 10%(适用相关税收协定/安排时可获减免) | 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 | 应在中国缴纳印花税。(卖方出售A 股时按交易额的0.1%缴纳中国印花税)。某些股票借入、归还免征中国印花税。 |
中国内地投资者投资港交所股票 | 个人 | 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 税三年 |
个人所得税20% | 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 | 应在香港缴纳印花税。某些股票借入、归还免征香港印花税。 |
企业 | 企业所得税 25% | 企业所得税25%(H 股除外) | 营改增试 点期间按 现行规定 征免 |
毕马威观察
深港通的启动为跨境投资于中国及香港上市证券的安排提供了另一个重要平台。两个股票互联互通机制将与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政策并行,其中,有关 QFII 和 RQFII 的相关税务处理已经在 2014 年发布的 79 号文中进行了明确。根据 79 号文,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QFII 和R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同 2014 年 81 号文对沪港通提出的税收政策指引一样,127 号文也为深港通的有效运作提供了重要支持。清晰的政策指引可以使投资者在如下方面受益:
- 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 A 股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所涉及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27 号文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免税规定。
许多中国税收协定规定在投资组合中因处置股份(非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免于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上市股票甚至是不动产交易产生的收益也在越来越多的税收协定中得到了豁免。然而,在中国享受协定减免是个繁琐而又不确定的过程, 但 127 号文中规定的那些减免与沪港通和 QFII/RQFII 安排下规定的那些相同的减免一样,都极大地简化了这些问题。
股票互联互通机制只允许进行 A 股股票的投资,而 QFII/RQFII 安排则允许所列的其他形式的投资(例如:债券、期货、中国互惠基金),但是对于处置这些投资的收益是没有任何减免的,仍然需要通过诉求才可以在这些情况下享受协定减免。
- 对于股息红利,127 号文指出在协定规定可以享受更低预提所得税率的时候,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60 号公告已经对因享受税收协定而需要退税的情况做出了指引,127 号文从应对税务机关管理的角度重申了 60 号公告对于退税做出的指引,从而更好地帮助投资者进行这方面的操作。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新近签订的税收协定正在向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股息提供更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因此 127 号文在今后也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 对买卖深交所上市 A 股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是有利于投资者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通过深交所出售之前不是通过深交所购买的股票(例如,上市前认购),则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 股票互联互通机制下只可以进行 A 股股票的投资,但通过QFII/RQFII 安排则可以进行更宽泛的投资,投资者通过后者进行的期货和其他金融产品交易的增值税处理仍有待明确。
正如 2014 年沪港通的税务指引一样,深港通的税务指引也规定国内投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减免,但实际上这些减免只是“暂时性”的。和 2014 年出台的减免规定一样,对深港机制下的交易给予的这些减免也没有时间限制,但这些减免能保持多久仍有待观察。一些评论家认为对内地个人买卖港股价差暂免个人所得税三年的规定可作为境外投资者暂免所得税的期限参考。但是,中国目前的税法给予暂免的规定通常都会延续很长的时间, 例如,1998 年出台的中国境内个人转让 A 股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至今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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