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6年4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6年4月
2016年4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中国海关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Ⅲ)
海关总署于2016年3月29日发布《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2号),决定将红牛能量饮料(编号Z2016-008)归入税则号列2202.1000、蛋白纯化仪(编号Z2016-009)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并于5月1日起执行。
向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有关规定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于2016年4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向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有关规定的公告》(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3号),以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公告规定了出口经营者需要提交和填写的材料、审核程序以及相关监管等。
对朝鲜禁运部分矿产品清单
2016年4月5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并施行《关于对朝鲜禁运部分矿产品清单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1号),以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公告规定禁止自朝鲜进口煤炭、铁、铁矿石、黄金矿、钛矿、钒矿及稀土矿物,禁止对朝鲜出口航空燃油,包括航空汽油、石脑油类航空燃油、煤油类航空燃油、煤油类火箭燃料,以及部分除外情况。
中国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于2016年4月1日发布《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4号),决定自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一定征收比率和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中国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于2016年4月8日发布《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7号),决定自4月1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税则号列:48042100和48043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一定的适用税率和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期限为5年。
多部门分批次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财政部等11部门于4月6日共同发布并实施《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财政部等13部门于4月15日共同发布并实施《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公告2016年第47号)。4月7日发布的第一批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涵盖了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4月15日发布的第二批清单共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是相关主管部门在第一批清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两批清单明确了商品涉及的许可证件、通关单等问题,以进一步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质检总局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进行备注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进行了备注说明:1)明确了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2)对化妆品备注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行了解释。3)对“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进行了说明。质检总局也将对部分商品“仅限网购保税商品”进行解释。
中国海关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2016年4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旨在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该公告对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废止了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
中国海关发布进境物品归类表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2016年4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该公告根据税委会〔2016〕2号对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归类和税率进行相应调整,但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毕马威中国撰写了相关的中国税务快讯对其进行了介绍与分析,详见以下链接:
中国海关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016年4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明确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修改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需要强调的是,“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作为新增项目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后的这四种单证将于2016年5月16日起启用新的格式,空白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作废,但在此之前已打印并经海关签章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继续有效。
中国海关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海关总署于2016年4月27日发布并施行《关于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9号),旨在进一步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区域通关监管机制,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该公告在《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进出境的申报手续、货物查验、运输方式和验放手续等。
中国海关接受电子形式的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
海关总署于2016年4月29日发布《关于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决定自5月1日起,海关可以接受香港和澳门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电子形式签发的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若有必要进口人则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打印本。该公告有利于便利内地和港澳之间的货物贸易。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北京海关废止北京海关2015年第7号公告
北京海关于2016年4月7日发布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3号,决定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做好保税展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5〕266号)的要求,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为贯彻海关总署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现场操作,统一执法尺度,北京海关决定废止北京海关2015年第7号公告。
上海海关实施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全国报关”改革
上海海关于2016年4月28日发布《关于实施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全国报关”改革相关事项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4号),决定:在上海海关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均可通过现有报关申报系统向全国各海关发送电子报关数据并办理相关报关业务;在全国各海关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均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向上海海关发送电子报关数据并办理相关报关业务。该公告目的在于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全国报关”改革的有关要求,并自5月16日起实施。
广州海关实行“互联网+加工贸易”模式
广州海关于2016年4月7日发布《实行“互联网+加工贸易”模式的通告》(广州海关通告〔2016〕2号),以便进一步便利保税货物监管,提升海关监管效能,优化公共服务。“互联网+加工贸易”模式包括“互联网+底账设立(备案)”、“互联网+底账变更”、“互联网+外发加工”、“互联网+深加工结转”、“互联网+内销征税”、“互联网+报核核销”等6项措施。加工贸易企业可通过访问广州海关对外服务平台,自主下载安装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实现自助免费申报。
广州海关深入推进“互联网+易通关”改革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广州海关于2016年4月8日发布《深入推进“互联网+易通关”改革的通告》(广州海关通告〔2016〕3号),决定在旧有“互联网+”模式的基础上新增实施“互联网+快备案”和“互联网+自主管理”措施,并同步试运行广州海关“互联网+易通关”电子信息化平台(简称“易平台”),推动“线上海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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